广丰国铝实业有限公司预重整决定书

广丰国铝实业有限公司预重整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8-14 浏览次数:2285次
  • 打印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4)1103破申6

申请人:广丰国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上广路收费站东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749662156。 

法定代表人;徐存国。 

申请人广丰国铝实业有限公司以其(以下简称国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国铝公司进行预重整,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理初步查明:国铝公司注册资本壹仟伍佰万元整,经营期限自2006310日至202639日,经营范围:危险废物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门窗销售,金色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户外用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金属

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模具制造,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模具制造,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登记机关为上饶市广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铝公司因经营不善且缺乏资金,所欠个人借款、银行贷款等债务均无法如期归还,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国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还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向本院申请破产预重整主体适格。国铝公司由上饶市广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住所地为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国铝公司具备有效资产,申请人进入预重整程序后,通过招募投资人进行企业重组,方能有效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回笼资金清偿债务。故该企业具有重整价值,申请人申请预重整符合预重整条件,应予以准许。参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赣高法【202263号)第十条,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3号)、《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等相关规定,为提高破产

重整的效率,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可对国铝公司进行预重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广丰国铝实业有限公司的预重整申请。

本决定自即日起生效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预重整决定书.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