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重整申请裁定书

不予受理重整申请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6-09-03 浏览次数:28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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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 0582 破申 154 号

申请人:苏州恒嘉晶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杨舍镇)晨丰公路 1436 号。 法定代表人:薛磊。

2025 年 10 月 28 日,本院作出(2025)苏 0582 破申 154 号 决定,决定对债务人苏州恒嘉晶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嘉公司)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为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2025年 11 月 24 日,本院依法指定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担任恒嘉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2026 年 4 月 28 日,本院作出(2025)苏 0582 破申 154 号之二决定,决定对债务人恒嘉公司进行预重整的期限延长三个月至 2026 年 7 月 28 日止。

经临时管理人开展预重整的相关工作后,临时管理人于2026 年 7 月 28 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称唯一意向投资人已放弃投资,预重整方案确定无法形成,且股东意见分歧导致未来出资人组表决存在不可克服的障碍,恒嘉公司已明显缺乏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预重整程序目的无法实现,若继续维持预重整程序,不仅无助于挽救企业,反而增加各方成本和不确定性,故申请终止预重整程序。

本院认为,临时管理人的申请理由正当,债务人恒嘉公司目前的重整条件尚不成熟,故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重整申请。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参照《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预重整程序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修订)》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对债务人苏州恒嘉晶体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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