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0214破申37号之一决定书

(2025)苏0214破申37号之一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1-29 浏览次数:2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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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5)苏0214破申37号之一

 

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决定对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为六个月,并指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和江苏漫修无锡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2025年11月25日,预重整管理人以《预重整方案》的制定背景、债务清偿方案及后续经营方案尚需与债权人沟通等原因为由,向本院提交延长预重整期限申请书,申请对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预重整案件延长预重整期间两个月。

本院认为,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资产、债务情况复杂前期工作尚需进一步完善。延长预重整期间有利于挽救企业维护债权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重整效率。因此,本院对预重整管理人延长预重整期间的申请予以准许。根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如下:

延长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限至2026年1月 26 日。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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