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债权人核查债权的报告

关于提请债权人核查债权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4-12-20 浏览次数:36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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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债权人核查债权的报告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31124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榕泰”或“公司”)重整,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君合律师事务所担任广东榕泰管理人。

20231225日,广东榕泰破产重整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编制了《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此后,公司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继续对债权申报期满后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进一步审查确认。

20241127号,公司完成了变更公司名称的工商登记,正式更名为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目前,公司新增审查确认了54家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债权金额合计人民币3,235,973.00元,审查确认的债权金额合计人民币3,226,408.00元。公司根据上述债权审查情况编制了《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四)》(以下简称“《债权表(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及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的说明,现提交各位债权人书面核查《债权表(四)》。

需要说明的是,对《债权表(四)》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债权人应于核查期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核查期7天,自20241220日至20241226日。核查期内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向公司指定邮箱发送PDF版《债权异议函》盖章扫描件,邮箱地址:gdrtglr@163.com。公司收到异议后将书面给予答复,对公司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异议债权人应在书面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揭阳中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就《债权表(四)》记载的债权,未在异议期内向指定邮箱发送异议函,亦未向揭阳中院提起诉讼或未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视为同意债权审查意见。

 

 

附件: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四)》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四)-20241220.xlsx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