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程序债权人会议通知

广州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程序债权人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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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

广州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富美公司”)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申请预重整。2024年9月23日,广州中院作出(2024)粤01破申509号《决定书》,决定对富美公司进行预重整,并同时指定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担任富美公司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出《关于预先开展债权申报工作的通知》,就债权人会议事项作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预重整程序债权人会议

二、会议时间: 2024年10月31日,具体参会时间、方式在会议前3天内连同会议材料发送;

三、参会须知

参会人员须提交下列证件:

1.债权人系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或其他身份明文件

2.债权人是机构(单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委托他人代理出席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身份明文件,受托人关系说明文件及受托人身份证/身份证明文件;

代理人是律师的除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身份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所函原件律师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请在本通知所附的《参会回执》中列明相关参会人员及其他参会信息,通过电子版发至邮箱13672481754@163.com;同时纸质版寄至: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32号3幢6F02,广州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三)请阅读附件《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

四、会议说明

(一)关于未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在预重整程序中行使各项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未在预重整债权申报期间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得以债权人身份参与预重整期间听证、磋商、表决等程序。预重整期间未申报债权人在富美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申报债权并经审查确认的,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依法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依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有关内容重整计划草案与预重整方案的基本内容一致,或重整计划草案的修改未实质影响预重整方案中已表决的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富美公司预重整方案规定的同一债权组或表决组的债权清偿方案与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一致,或更有利于该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则该债权组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意见,视为其对破产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草案在同一债权组的表决同意,相应债权人不再重复表决。

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内容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对已经表决的债权人、出资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预重整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者预重整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权利人表决的,权利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出资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重新表决。

会议相关材料在开会前3天内发送,请注意查阅。

特此通知。

 

广州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024年1016

临时管理人联系人:徐律师联系方式:15637758328,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32号3幢6F02




 

附件:

1.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

2.债权人会议参会回执。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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