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海湾城建投资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关于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广西新海湾城建投资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关于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10-28 浏览次数:11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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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海湾城建投资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关于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6)新海湾预字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西新海湾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湾公司”或“债务人”)的申请,于2026年10月20日下发(2026)桂05破申22号《受理预重整案件通知书》,决定对新海湾公司启动预重整。该院于2026年10月23日下发《临时管理人确定书》,确定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担任新海湾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临时管理人确定书》所载职责,以及《北海市法院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北中法〔2022〕109号)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临时管理人负责核实债务人基本情况、资产和负债情况,调查债务人是否有影响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的情形,必要时可选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工作。为全面核查新海湾公司资产状况及负债情况,保障全体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并为预重整方案制定、重整价值判断及后续程序衔接提供专业依据,临时管理人决定以公开招募方式选聘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海湾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广西新海湾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621292762;成立日期:2007年6月8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陈庆云;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沈四村七巷6号。经营范围:房地产项目投资、管理、咨询;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经营情况

新海湾公司名下开发“钻石海湾项目”,规划名称“海映长滩小区”,位于北海市海景大道以东、汇江大道以南,分为三宗地块开发。一期4#、5#、6#、7#楼已取得预售许可并开盘销售;项目自2021年下半年起停工,四栋楼均处于停建状态。其中4#、7#楼主体结构仅完成50%,5#、6#楼主体结构已完成、外立面完成90%、水电安装仅完成40%,公区精装、室内门及室外景观均未开工;S3商业楼主体结构已完成,但尚未取得预售许可。新海湾公司目前已停止营业,现场仅有留守人员看护。

(三)公司资产情况

“钻石海湾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265,066.44㎡,调整后总建筑面积593,025.91㎡,其中S4-3地块为一期项目用地,已建成4#、5#、6#、7#楼及售楼部;S8-2、S2-2两宗地块尚未开发。一期四栋楼建筑面积合计47,446.87㎡,除一期在建工程外,尚有售楼部大楼、S3商业楼及已施工桩基。企业账面资产具体数据待审计、评估机构进场后核实。

(四)公司负债情况

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及公开渠道查询的结果,新海湾公司账面负债总额约14.53亿元。最终确切数额以临时管理人审核确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为准。

二、工作内容和范围

(一)评估工作

对新海湾公司截至基准日的全部资产进行专项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具体包括:

1.评估“钻石海湾”项目三宗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含一期4至7号楼、S3商业楼、桩基工程)、已建成可售房源、车位及配套设施的市场价值;

2.对项目开发成本、已售房源及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收支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报告;

3.测算在建工程续建完成后的市场价值及后续开发成本,为续建方案及重整价值判断提供依据;

4.按临时管理人或人民法院要求,就抵押物价值、担保物范围及公司特定资产价值、应收账款等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或者说明;

5.出席债权人会议,就评估报告接受询问并进行说明;

6.临时管理人要求的其他评估事项。

(二)审计工作

对新海湾公司截至基准日的全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出资实缴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为资产评估、财产处置、资产清查与追收、债权审查确认、预重整方案制定及人民法院裁判提供依据。具体包括:

1.审计债务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完整性,核定资产负债规模;

2.核查股东出资是否实缴到位,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情形;

3.核查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侵占债务人资产的行为;

4.核查债务人是否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以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

5.核查债务人是否存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6.核查债务人是否存在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7.核查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担保情况,重点穿透核查购房款、退款等款项流入个人账户的资金流向,协助判断财产是否被隐匿、转移或者被关联方占用;

8.审计钻石海湾项目开发成本归集情况,核查已售房源及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收支情况;

9.梳理购房人债权、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及职工债权的形成过程与数额;

10.按临时管理人或人民法院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者说明;

11.出席预重整期间及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债权人会议,就审计报告接受询问并进行说明;

12.法律规定或者临时管理人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三、评估、审计时限和工作要求

(一)评估、审计机构一经选定,需在临时管理人指定的时间内组织工作人员接收评估、审计资料,开始工作。

(二)中选机构应当自进场之日起25日内提交报告初稿,自进场之日起30日内出具正式报告。特殊情况需要补充资料的,需与临时管理人协商另行确定延长时间。

(三)评估、审计机构应依据现行评估、审计法律法规、评估审计准则、业务规定和其他相关要求,按照临时管理人的要求逐项核实、落实重点事项,并出具独立的评估、审计意见和结论。如评估、审计资料缺失,应当按照现有资料在临时管理人指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估、审计工作,并对因资料缺失无法作出评估、审计意见和结论的事项进行特别说明。

三、报名条件和提交的材料

(一)报名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法定的评估、审计工作所需的从业资质和服务能力。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并具备相应数量的评估师;审计机构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2.报名机构及拟派出的工作人员具有破产(预重整)、清算审计或房地产项目评估、审计业务服务经验。

3.报名机构应独立完成评估、审计工作,不得将评估、审计工作再委托。

4.报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内不存在被处罚或处分的情况。

5.与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及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

6.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二)报名材料

报名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1.报价函

报价函应当载明含税总价、计价方式、费用构成及支付节点安排,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或修改;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加盖公章)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联系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载有报名机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的书面文件;

6.报名机构的基本简介,包括执业资质证明,报名机构从事破产(预重整)或清算专项评估、审计工作及与本项目相类似的房地产项目评估、审计工作的相关证明等;

7.拟参与本项目的总负责人、主要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8.服务方案,应当包括报价、收费方式、工作方案、工作期限等,并附参选机构的合同;

9.承诺书:(1)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2)承诺在工作中所接触到的未经公开的信息和商业秘密将严格保密;(3)配合临时管理人和人民法院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评估、审计工作;(4)出具的评估、审计报告符合业务规定和其他相关要求等。

四、选聘方式与程序

临时管理人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选聘方式并组织实施:

1.选聘方式:本次采取公开招募(公开遴选)方式;临时管理人亦可结合案件实际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等方式。

2.报名截止后,若仅有一家机构报名,则直接中标。若有多家机构报名,由临时管理人根据报名机构提交的报价方案、工作方案及实力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评估、审计机构。

3.机构确定后,由临时管理人对接开展相关评估、审计工作。未被选聘的报名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4.报名机构提交报名材料,即视为接受本公告全部内容。报名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报价或者中选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的,临时管理人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并保留追究相应责任的权利。

五、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计费确定:本次审计、评估费用采用一口价(含税)方式,由报名机构根据本公告披露的项目情况及工作内容,参考有关收费文件、行业惯例,综合考虑完成本项工作所需的全部成本与合理利润后自主报价。以中选机构的报价作为合同价格,合同履行期间不予调整。

(二)支付方式:预重整期间发生的评估、审计费用,按有关规定列入预重整费用;如新海湾公司后续进入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依法列入破产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处理,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并向(预重整)债权人会议报告。鉴于债务人财产处置变现时间尚不确定,评估、审计费用在临时管理人实际取得并控制债务人财产(含追回财产变现款)后支付,不预先支付;财产处置变现或追回财产后,在具备支付条件并经临时管理人确认支付批准后予以支付。

(三)报名机构对前述支付方式明知,报名后不得以未收到服务费用为由拒绝开展工作或出具报告。

六、报名方式、期限与联系方式

(一)报名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1】月【2】日止。

(二)报名方式:请将报名材料密封后现场提交或邮寄至临时管理人办公地址,并同步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三)递交份数:应递交申报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四)办公地址: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9号海尔青啤联合广场C座20层)。

(五)收件联系人:唐永,联系电话:18878941880,电子邮箱:1738997980@qq.com。

七、其他须知

(一)有意参与本次招募的机构,请按照本公告规定要求和时限以书面方式递交参选材料。

(二)本次招募不收取报名费用,报名机构因报名、现场踏勘、编制方案等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三)报名材料提交后不予退还,临时管理人对报名材料负有保密义务,仅用于本次选聘。

(四)中选机构因不当履行职责给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次招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本招募公告的最终解释权由临时管理人享有。

特此公告。


广西新海湾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026年10月2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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