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侨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公告

广州市侨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27 浏览次数:20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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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侨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公告

2023)侨邦破管字第23号

广州市侨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3年8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作出(2023)粤01破申377号生效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广州市侨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年8月1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1破270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指定董硕(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市侨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3年1212日,广州中院作出(2023)粤01破27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侨邦公司破产并终结侨邦公司破产程序因侨邦公司破产案件终结时并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故仅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时由债权人表决通过了《广州市侨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公司破产财产预分配方案》并未申请法院裁定认可正式的分配方案。

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继续履职目前侨邦公司的破产财产总额共计376,260.55元管理人已向本案职工债权人石长书、普通债权人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作出了《最后分配及终止管理人职务的报告》,报告了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跟进的事项、关于最后分配的有关事项前述债权人均表示无异议。

根据最后分配的报告侨邦公司破产财产分配采取以货币形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以债权人提交的地址确认书中的收款账户信息为准。若债权人提供的账户信息有变动的,或未向管理人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应于实际分配前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否则,管理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由于结案时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本次分配即为最后分配确定2026527日实施。经统计,扣除已支付的破产费用1,204.16元后,侨邦公司最后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为375,056.39元,由于本案中不存在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故不存在对特定财产有优先受偿的债权进行分配因此,支付经人民法院确认的破产案件受理费3,471.95支付经广州中院确认的管理人报酬45,151.27预留后续破产费用26.12元后,剩余可供分配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数额为326,407.0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本案中,至本公告作出之日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需要清偿的债权为:1.职工债权1笔,债权人为石长书,债权金额为50,592.40元,本次最后分配清偿金额为50,592.40元,清偿率100%;2.普通债权1笔,债权人为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金额为240,760.00元,本次最后分配清偿金额为240,760.00元,清偿率为100%;3.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债权1笔,债权人为东莞市旺信门业有限公司,金额为35,054.65元,本次最后分配清偿金额为35,054.65元,清偿率为100%。

对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提存分配额的处置:

由于本案不存在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因此不存在对此需要提存的分配额。因此在本次最后分配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需要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或交付给债权人的情形。

对未受领的分配额的提存:

本次分配前,不存在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若本次分配存在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对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分配额的提存:

由于不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因此不存在对此需要提存的分配额。因此在本次最后分配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需要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或交付给债权人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州市侨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十七

附件

2026.05.27-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公告(侨邦).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