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0412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12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07-17 浏览次数:432次
  • 打印

预重整期间预重整管理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了预重整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包括:制定预重整管理人内部规章制度及项目规划;驻场送达预重整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债务人各项义务;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协助债务人对外借款及为保持经营能力而继续经营;就后续重整及继续经营条件与相关部门及债权人进行沟通;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开展债权登记审核工作,并编制预重整债权初审表;与相关法院就相关执行、诉讼案件协助债务人进行处理;对资产进行尽调、核实、分析、审计、评估等;发布意向投资人招募公告及配套文件,招募及确定预重整投资人等;草拟预重整草案并与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进行沟通交流,并与选定的预重整投资人签订了《预重整投资协议书》等。

管理人于2025年7月2日将《预重整草案》送达已知债权人及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并书面征求了债权人、出资人意见,由债权人、出资人对《预重整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表决共分三组,包括出资人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其中职工债权组全票通过;普通债权组共计30户,债权金额为36820997.35元,其中27户同意,3户弃权,该组同意的债权人人数占该组债权人人数的90%,同意债权金额为30749802.35元,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3.51%,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出资人组3户,其中1户同意,1户弃权,1户不同意,该组同意的出资人人数占该组人数的33.33%,其所代表的出资额占该组出资总额的57.6%,出资人组表决未通过。出资人组中1户弃权,其出资比例为32.4%,其向预重整管理人出具书面意见,因内部决策程序原因无法在预重整期内对《预重整草案》进行表决,但同意空天公司终止预重整程序,转入重整程序。

2025年7月10日,江苏空天轻合金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交工作报告,申请终结江苏空天轻合金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程序,本案转入重整程序。

2025年7月14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一、江苏空天轻合金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程序终结;二、受理江苏空天轻合金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裁定书详情请见附件。

附件

(2025)苏0412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