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神马实业(武汉)有限公司临时债权人会议《预重整方案》表决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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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5-20 浏览次数:10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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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神马实业(武汉)有限公司临时债权人会议《预重整方案》表决结果的公告

东方神马实业(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公司”)临时债权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以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东方神马实业(武汉)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向神马公司临时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预重整方案》进行表决,现临时管理人根据网络及线下表决结果已完成统计工作,其中包括含债权人参会未表决视为同意的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享有优先性质的债权组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为13人,同意的债权人为12人,占出席会议人数的92.31%,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比例为93.74%,故同意的债权人人数超过该组出席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二。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表决组表决通过。

二、职工债权组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为135人,同意的债权人为126人,占出席会议人数的93.33%,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比例为94.42%,故同意的债权人人数超过该组出席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二。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表决组表决通过。

三、税款债权组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为1人,同意的债权人为1人,占出席会议人数的100%,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比例为100%,故同意的债权人人数超过该组出席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二。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表决组表决通过。

四、普通债权组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为110人,同意的债权人为100人,占出席会议人数的90.91%,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比例为75.86%,故同意的债权人人数超过该组出席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二。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表决组表决通过。

五、出资人组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股东为2人,同意的股东为1人,其所代表的公司股权额占比为95.00%,故同意的股东所代表的股权比例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五条及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该表决组表决通过。

综上,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预重整审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指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临时管理人提请神马公司临时债权人会议上审议并表决的《预重整方案》表决通过。

再次感谢武汉市东西湖区委、区政府及区属各职能部门、街道、区人民法院对本重整案件的大力支持与帮助、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对临时管理人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债权人对临时管理人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临时管理人将依法依规继续推进本案正式重整程序,切实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东方神马实业(武汉)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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