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重整公告】孟津区人民法院关于永龙化工预重整决定书

【预重整公告】孟津区人民法院关于永龙化工预重整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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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2)0308预破申2-1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对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的申请。为了识别债务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有效发挥预重整挽救危困企业、提高重整成功率的功能,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等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经债务人、债务人的股东及主要债权人同意,在本院作出是否受理重整裁定前,决定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对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满后,或债务人、破产申请人,临时管理人提出终止预重整的,本院将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预重整期间,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重整义务: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资产价值;

()配合辅助机构调查,接受辅助机构的监督,配合审计和评估;

()及时向辅助机构报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

()不得对外清偿债务,但为企业继续营业、维持其营运价值所必要的支出除外;

()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积极与出资人、主要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达成重组协议,制作预重整方案;

()完成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在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应当将与预重整有关的所有信息向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充分、完整、真实、合法地披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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