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决定书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16 浏览次数:58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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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3)鲁0681破申(预)3号

 

2023年11月16日,本院作出(2023)鲁0681破申(预)3号之二通知书,同意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景峰医药”)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预重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如下:指定“景峰医药破产重整清算组”担任景峰医药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组  长:聂永茂,副市长。

副组长:纪学伟,金融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刘彦鹏,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高  强,财政局局长;

        孙信东,司法局副局长;

        刘连润,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

        靳析铜,诸由观镇副书记;

        刁清岩,生物医药专班负责人;  

        秦丽萍,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涉诉涉执情况;

(二)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三)监督债务人履行规定的义务,并及时向本院报告;

(四)明确预重整工作整体方向,组织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

(五)根据需要指导和辅助债务人引进重整投资人;

(六)根据情况向本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或预重整工作报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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