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通知公告

债权申报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10 浏览次数:2009次
  • 打印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 01 强清 11 号

本院根据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裁定受理郑州市银信达钱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

达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依法采取摇号+轮候方式选定河

南郑大律师事务所为郑州市银信达钱币有限公司清算组(以

下简称清算组)对银信达公司进行清算。银信达公司债权人

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

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

证据材料。【清算组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 16 号

鑫地大厦 17 楼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郝洋洋,联

系 方 式 : 13525554246 、 18939240621 ; 邮 箱 :

13525554246@139.com。债权人也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原破

产智慧管理平台(通道详见附件)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

期申报的,可以在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

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

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银信达公

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

财产。

本院定于 2026 年 1 月 29 日上午 9:00 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 19 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 1 法庭召开第一次债

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

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

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

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

的指派函。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对清算组的履职工作有异议的,

可通过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异议处理”向清算组和法院

反映并要求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一: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网址 https://www.hnfypcpt.com

附件二: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附件

(2025)豫01强清11号 公告.pdf 下载
(2025)豫01强清11号 公告.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