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伊顺园农工贸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

宁夏伊顺园农工贸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8 浏览次数:335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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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宁夏伊顺园农工贸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的申请,于2024419日裁定受理了宁夏伊顺园农工贸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鉴于宁夏伊顺园农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已在预重整阶段申报了债权,且书面同意在该案转入重整程序后由管理人直接在原有申报资料基础上追加计算相应权利至重整受理之日即2024年4月19日。如债权人对预重整期间的申报及相应的追加计算方式有异议,应当于202453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首创金融商务中心17楼,联系电话:1332351039613709536688,联系人:李晓峰、苏振飞重新申报债权,书面说明申报债权的数额和有无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优先债权并提供有关证据。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宁夏伊顺园农工贸有限公司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614日上午930分在贺兰县人民法院二楼刑事大法庭(通讯地址:宁夏贺兰县富兴北街与创业路口东政务服务中心西侧)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的身份证件;委托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

特此公告!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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