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长建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长建

发布时间:2026-05-25 浏览次数:87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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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债权申报和审查情况报告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各位债权人及债权人代表:

20250902日,申请人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以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长建工程公司破产企业企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为由,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对长建工程公司进行重整,并同时申请预重整。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251016日作出2025)苏0582破申143《决定书》,决定对债务人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并于20251016日作出2025)苏0582破申143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勤业分所担任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为临时管理人),开展预重整工作。

后基于临时管理人的申请,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260413日作出2025)苏0582破申143号之二《决定书》,将长建工程公司预重整期限延长3个月至20260715日止。

 

一、债权审查机制

为了保质保量完成对申报债权的审查工作,临时管理人组成债权审核组进行债权审查工作。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先由临时管理人派员指导填写相应资料,初步整理后形成申报档案,并将这些申报档案编号录入电脑,然后进入审查程序。审查程序分为四个步骤:

(一)初审人员从主体是否适格、证据的完整性及证明效力、诉讼时效、债权的性质等法律角度审查申报人的债权证据,遇到证据提交不全的情况,及时与申报人沟通,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证据;

(二)初审人员就申报的部分有疑问的债权向债权人核实,在申报人提交的证据全面充分的情况下,初审人员在查明事实后签署初审意见;

(三)债权审核组组长根据申报债权的基本情况、初审人员意见、证据核对意见,签署认定意见,并交临时管理人债权审核终审负责人;

(四)终审负责人综合签署意见,作出债权认定结果。

遇到疑难复杂的债权申报或与前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终审负责人召集各组组长进行合议。经商讨形成一致意见后最终确认债权,因此,每一笔债权均经过严格审查才能最终确认。

 

二、债权申报通知、申报情况

(一)债权申报通知

临时管理人通过企查查、无讼案例网、裁判文书网、债务人提供的应付款清单及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供的债务人涉诉案件的案号,于2025102220251114组织人员进行查找,据此整理出了161家债权人信息【其中涉诉涉执债权人37家】,临时管理人一一电话与债权人确认债务情况、收件地址等信息后,于2025102220251114通过邮政专递快件向这161家潜在债权人寄发债权申报通知书及附件,同时寄发征集债务人财产线索的通知函

(二)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260525,已有66家债权人【其中涉诉涉执债权人26家】向临时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为84,111,429.31元,其中:申报优先债权2家,申报优先债权金额21,385,743.57元;申报职工债权20,申报职工债权金额4,480,021.00元;申报税收债权2家,申报税收债权金额37,262.62元;申报社保债权1家,申报社保债权金额79,716.69元;申报普通债权45家(含税收社保滞纳金),申报普通债权金额58,128,685.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临时管理人收到债

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审核表。临时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登记、审查,并于20260525编制了《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权确认表》。

 

三、债权审核情况

临时管理人审核认定的债权总额为65,128,947.35元,其中:认定优先债权2家,认定优先债权金额为21,372,036.23元;认定职工债权8家,认定职工债权金额为973,238.57元;认定税收债权0家,认定税收债权金额为0.00元;认定社保债权0家,认定社保债权金额为0.00元;认定普通债权31家,认定普通债权金额为42,783,672.55元;另有待定职工债权12家,待定普通债权金额为3,506,782.43元;待定普通债权6家,待定普通债权金额为5,118,886.38元。临时管理人不予认定金额为10,356,813.15(9户申报债权金额2,104,697.25元认定为零),不予认定的原因为利息测算误差、证据依据不充分、超过诉讼时效等。

目前临时管理人已经完成债权审查与核定工作,具体审查核定情况如下:

(一)职工债权

根据临时管理人调查及走访,长建工程公司已停止营业,将员工全部予以遣散预重整立案受理日长建工程公司已无职工。临时管理人向长建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忠良、财务黄会计调查并前往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张家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家港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询,以及临时管理人通过长建工程公司原职工转告、网上公告等方式通知职工前来登记欠薪情况,同时临时管理人结合向公司股东核实欠薪情况,截止至20260525临时管理人初步完成了欠薪登记及核查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临时管理人调查核实的职工债权总额为973,238.57元,为结欠8职工工资薪金、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等

经管理人审查的待定职工债权12户,为薛忠良、卢松林、蒋桂兴等12人主张的工资,申报的债权总额为3,506,782.43元,待定原因为:因债权人主张欠薪形成依据缺乏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当事人签字的工资结算单、完整的工资凭证、考勤/打卡记录及催收依据等能够佐证职工欠薪事实的资料,且经管理人寄发补充资料催告函后,债权人依然未能及时提供完整、充分并相互印证的债权形成证据材料。故管理人对12人主张的债权暂时列为待定职工债权。

临时管理人20251126将职工债权调查情况制作成公示表,张贴于长建工程公司厂区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pccz.court.gov.cn)上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和质询。由于职工债权认定结果涉及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尤其是对普通债权分配影响重大,同时职工债权认定涉及众多职工利益,处理不好容易产生群体事件,为此临时管理人除了坚持原则外也积极善于做好矛盾的化解和劝说工作12人待定职工债权经临时管理人引导已确定走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如后期有职工对长建工程公司职工债权审查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及时向临时管理人反馈。临时管理人将及时向员工了解具体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向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薛忠良、财务黄会计调查问询,做好债权的审查工作。

 

(二)优先债权

享有优先债权的债权人共2户,分别为张家港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报优先债权金额共计21,385,743.57元,为房地产抵押权。根据临时管理人核实,最终认定优先债权金额共计21,372,036.23元,不予认定金额为13,707.34元,不予认定的原因为债权人申报的利息测算误差

 

(三)税收债权

已完成审查的税收债权共2户,分别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分局及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华士税务分局。申报税收债权金额37,262.62元,临时管理人确认的税收债权金额0.00元,不予认定金额为37,262.62元,不予认定的原因临时管理人为防止长建工程公司税务信用受损、税收滞纳金畸高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临时管理人经请示法院获批后就债务人预重整前产生、税款所属期截至20260331日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全部税费完成纳税申报并依法全额缴税。2家税收债权人申报的债务人结欠至202510月的税金已包含在上述已缴清的税费范围内,对应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故予以全额核减

 

(四)社保债权

已完成审查的社保债权共1户,为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分局。申报社保债权金额79,716.69元,临时管理人确认的社保债权金额0.00元,不予认定金额为79,716.69元,不予认定的原因临时管理人为防止长建工程公司社会信用受损、社保滞纳金畸高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临时管理人经请示法院获批后临时管理人已就债务人预重整前产生、社保费所属期截至20260430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申报并全额缴。债权人申报的债务人结欠至202510月的社保费已包含在上述已缴清的社保费范围内,对应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故予以全额核减

 

(五)普通债权

已完成审查的普通债权共39家,申报普通债权金额51,959,799.05,已全部审查完毕。临时管理人审查确认的普通债权共31家,认定普通债权金额42,783,672.55元,不予认定金额为9,176,126.50(8户申报债权金额1,987,717.94元认定为零),不予认定的原因为证据依据不充分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申报利息测算有误

、经临时管理人审查后作为待定普通债权有6家,债权人分别为苏州一达租赁集团有限公司、陈玉兴/王玉红、朱网兴、卢恵林、张家港亚友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黄慧萍,申报的债权金额共计6,168,886.38元,因相关事实待查等原因暂予以待定,待定普通债权5,118,886.38元。本次会议后临时管理人将按照债权人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调查确认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其债权

 

临时管理人已就上述债权审查认定情况向债权人寄发了《债权审核通知书》。

 

四、异议债权的救济途径

如对临时管理人提交的《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权确认表》有异议,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后提交临时管理人,或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15日内将《征询意见表》和相应的证据材料送达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将认真审查,并在收到《征询意见表》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债权人对临时管理人异议答复中债权认定不服或临时管理人逾期未答复的,债权人有权在收到答复之日起或答复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也可以不经复核程序,自收到债权审核表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债权人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诉讼的,视为对临时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临时管理人将据此提请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债权认定裁定。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对于待认定债权、补充申报债权等,临时管理人将会严格依据《债权审查规则》审查,对于补充审查认定的债权,临时管理人将通过非现场的方式提交各位债权人进行核查。

临时管理人将制定补充审查认定的债权审核表,同时通过邮寄或微信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临时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补充审查认定的债权审核表的时间视为债权人收到信息的时间),若债权人对补充审查认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期间已经受到核查并且没有异议的债权,不得对其重新提异议),请债权人径直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无人提起诉讼,临时管理人将提请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补充审查认定的债权。

临时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以来,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临时管理人团队的每一位工作人员本着对全体债权人高度负责的精神,以勤勉尽职的态度,认真审查每一笔申报的债权,以确保经审查确认的每一笔债权均合法、真实、有效,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今后,临时管理人将继续勤勉工作,努力维护每一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各位债权人能继续对临时管理人的工作给予理解及支持。

下面请各位债权人审核手中的《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权确认表》。谢谢大家!

 

 

     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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