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陕08破申31号陕西省吴堡县三星实业有限公司预重整决定书

(2026)陕08破申31号陕西省吴堡县三星实业有限公司预重整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8-20 浏览次数:48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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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6)陕08破申31号

   申请人:陕西省吴堡县三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宋家川镇人民路三星综合楼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710063161Y。

   法定代表人:宋国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省吴堡县三星实业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启动预重整。

   为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有效识别其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本院决定对陕西省吴堡县三星实业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

   预重整期间,陕西省吴堡县三星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配合本院依照相关规定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妥善维护资产价值;

   (二)勤勉经营管理,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

   (三)配合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如实回答并提交材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尤其是对财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四)依法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就预重整方案作出决策的信息,就预重整方案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

   (五)停止对外清偿债务,但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或者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清偿除外;

   (六)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院印)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该决定书由临时管理人代发,文书详见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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