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选聘宁夏正旺农科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关于公开选聘宁夏正旺农科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16 浏览次数:8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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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选聘宁夏正旺农科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8月25日作出(2026)宁05破申6号民事决定书,决定对宁夏正旺农科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旺公司”或“债务人”)启动预重整。2026年8月25日作出(2026)宁05破申6号之一决定书,决定由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担任宁夏正旺农科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目前,管理人已进驻项目现场开展资产、负债等各项调查工作,需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管理人完成对正旺公司的资产、负债等事项的审计、评估工作,出具相应报告。为保证选聘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债务人经研究决定,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及评估机构,现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正旺公司于1998年7月19日在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夏中卫工业园区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位于宁夏中卫市中卫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为周正祥。正旺农科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饲料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食品生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种畜禽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生物饲料研发;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饲料原料销售;粮食收购;谷物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中草药种植;牲畜销售(不含犬类);五金产品批发;日用品销售;企业管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截至20251231日,正旺公司账面资产为7,992.67万元,负债为8,023.25万元,资产负债率100.38%。

二、中介机构的工作内容及参选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

1.审计工作内容

(1)对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全面审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含转入重整程序及可能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所对应的审计工作),及时调整账目、报表,并出具预重整基准日审计报告;

(2)协助管理人监督正旺公司在预重整经营期间的日常财务收支及财务审计,并进行资产及盈亏状况的评价;出具企业经营期间的财务审计、财务评价报告及预重整期间的审计报告

(3)协助管理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抵消行为等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应的意见及报告;

(4)配合管理人完成共益债(若有)引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管理人与共益债出借人接洽、签署共益债借支协议事项,并出具共益债使用专项审计报告;

5)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审计基准日后至重整、清算程序发生的变动进行调整或出具书面意见;

6)审查债务人股东的出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是否实际出资、是否抽逃出资等;

7)组织对债务人财产的盘点工作,协助管理人完成财产状况调查报告、资产清收工作等;

8)审查债务人的债权债务,配合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查工作,派驻至少2名注册会计师,同步进行财务审核;协助管理人及时计算申报债权的利息、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

9)审查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情况,对每笔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预付款的形成和依据进行说明,供管理人清查追收;

10)协助处理债务人营业事务中的财务会计相关事宜,处理纳税申报事宜、提供涉及税务问题的咨询,协助税务清算与测算,出具管理人要求的税务测算或预测报告;

11)预重整计划中经营预测或可持续经营状态下的财务分析、财务管理建议书。

(12)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如有),就审计工作进行解释、说明;

(13)根据需要,共益债务及管理人履职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的财务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14)就可能存在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调查事项提供专业审计意见并出具专项报告;若债务人被法院裁定进入合并重整的,还需对合并后的全部主体出具单体口径及合并口径审计报告;

(14)配合法院、管理人完成与债务人预重整、重整、清算程序相关的其他审计工作。

2.参选条件

(1)审计机构须在所在地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专业机构名册中;

(2)成立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并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许可证,且通过最近一次的年审或年检,并已参加本年度执业责任保险;

(3)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

(4)申报截止日前,拟派出项目团队应拥有至少2名注册会计师及2名以上专业会计驻场服务于本项目;

(5)近3年为资产负债规模在8000万元以上的破产案件提供审计服务的业绩证明不少于3份;

(6)参选机构及其拟派出从事本次审计工作的人员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资产评估机构

1.评估工作内容

(1)开展本项目债务人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协助管理人确认资产权属关系;

(2)完成本项目债务人全部资产的评估工作(含转入重整程序及可能转入破产清算后的资产处置价值评估),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出具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清算价值评估报告和偿债能力分析报告等各类评估报告,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各类评估报告调整事项出具对应的补充报告;

(3)如债务人及其关联公司进行合并重整需出具合并专项报告,需按要求另行出具该报告;若债务人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合并重整的,还需对合并后的全部主体出具单体口径及合并口径评估报告;

4)对债务人的抵押、质押及其他优先权覆盖财产进行单独评估,列明每项抵押、质押及其他优先权覆盖财产的评估价值,根据预重整及重整工作需要出具专项评估报告;

5)协助管理人和预重整投资人出具投资可行性咨询意见;

6)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评估基准日后至重整、清算程序发生的变动进行调整或出具书面意见;

7)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对债务人的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补充、解释、说明;

8)根据法院及管理人的要求列席本项目债权人会议并进行工作情况汇报及相关问题解答;

9)根据法院及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配合管理人完成债务人预重整、重整、清算程序相关的其他资产评估工作。

2.参选条件

(1)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机构资质,并在所在地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专业机构名册中;

(2)成立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并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许可证,且通过最近一次的年审或年检,并已参加本年度执业责任保险;

(3)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

(4)申报截止日前,拟派出项目团队应拥有至少2名资产评估师及2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驻场服务于本项目;

(5)近3年为资产负债规模在8000万元以上的破产案件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业绩证明不少于3份;

(6)参选机构及其拟派出从事本次评估工作的人员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竞聘材料要求

1.竞聘机构须提供有效的审计或评估机构注册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参与机构委托他人代为提交材料,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负责本项目的审计师或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执业责任保险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

3.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企业审计、评估工作经验);

4.本项目的初步工作方案。包含竞聘机构基本情况、本项目团队人员组成及简介、本项目的工作计划和预计完成时间等;

5.收费标准及报价方案(包含是否接受垫付前期费用、接受管理人议价及付款时间的说明);

6.书面承诺,内容包括:(1)所提交材料真实、准确;(2)竞聘机构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或未受到行业处置的证明或书面声明、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情况的查询截图;(3)与本案无利害关系、无影响工作正常开展关系的承诺;(4)对接触到未经公开的信息严格保密;(5)不对项目进行分包、转包。

7.以上文件均需加盖竞聘机构公章、骑缝章。

三、竞聘期限及方式

(一)竞聘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9月21日12时止。邮寄方式递交的,应当保证于截止时间前送达到指定地点。

(二)竞聘方式:报名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需一式五份、编制成册密封并加盖公章,于报名期限届满前以邮寄等方式送达管理人联系人,电子版竞聘材料同步发往指定邮箱。

(三)材料接收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北街首创金融商务中心17层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张律师(收),联系电话13995472245,邮箱:406962443@qq.com。

四、选定方式

竞聘期限届满后,经管理人评标委员会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竞聘机构的资质、规模、业绩、服务等因素,研究比对后择优选任1家作为拟定中介机构。由管理人负责通知确定选任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其他已报名机构不再另行通知。如报名期限届满后,仅有1家符合条件的审计机构或评估机构参与竞聘,则管理人直接选定该机构负责审计或评估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接受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并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二)竞聘机构参与竞聘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自行承担;

(三)最终入选结果管理人将于报名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入选机构;未入选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亦不接受质询;

(四)审计、评估机构依据管理人通知入场;如因案件原因,不再需要进行审计、评估的,管理人有权不签订委托合同或者签订委托合同后解除合同,管理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公告未尽事宜,以最终签订的书面合同为准。

六、项目服务费用说明

(一)中选机构参与本次招募及开展审计、评估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文印费等)均自行承担,并包含在报价总额之中。

(二)审计、评估费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破产费用。具体费用支付方式如下:

1.如本案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审计、评估费用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破产费用安排予以支付;

2.如本案最终转为破产清算程序,审计、评估费用在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按照分配方案的规定予以支付。

)中选机构应充分理解破产案件的资产状况、财产变现周期以及破产费用支付安排的特殊性,报名即视为接受上述费用支付安排,承诺不以费用尚未支付为由拖延工作进度、拒绝出具或延迟出具审计/评估报告。




宁夏正旺农科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预重整管理人

2026年9月16

附件

正旺公司评估、审计机构竞选公告.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