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公告

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11 浏览次数:16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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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公告

 

2025年8月6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栖霞支行的申请,决定对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一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于同日指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为预重整管理人。

预重整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公司预重整相关工作,向公司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请各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

现将债权申报的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10月11日前,向预重整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0号河海水资源大厦7、9楼;联系人:顾律师、宋律师,电话13814531663、1994501736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申报登记利息或违约金的,暂计算至2025年8月5日。登记债权的债权人为可一公司预重整阶段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预重整阶段的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材料》及相关文件范本,债权人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址为:http://pccz.court.gov.cn,在该网站内搜索“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查阅和下载电子版。


特别说明:

1、如后期法院裁定受理可一公司重整一案,债权人在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预重整期间预重整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的审查与确认与正式重整程序中仍具有法律效力。若债权人选择不在预重整期间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程序中法院依法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但不得以债权人身份参与可一公司预重整并行使相关权利。

2、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和债权人、出资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或预重整程序中已经拟定的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对该协议或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1)重整计划草案变更协议或预重整方案内容,并对债权人、出资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相关债权人、出资人有权重新表决;(2)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出现重大变化的,对债权人、出资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相关债权人、出资人有权重新表决。

3、本通知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特此公告。

 

江苏可一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二五年八月六日


附件

债权申报材料(可一公司).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