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好好饮料有限责任公司预重整决定书

湖北好好饮料有限责任公司预重整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8-08 浏览次数:43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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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6)鄂0902破申10号

2026年7月22日,本院根据湖北好好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重整原因,且经初步识别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湖北好好饮料有限责任公司重整,并向本院一并提出预重整申请。为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效率、提升重整成功率,有效识别其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依照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预重整审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指引(试行)》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湖北好好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启动预重整。预重整期间,湖北好好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资产价值;

(二)配合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材
料,定期向临时债权人会议报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尤其是对财 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三)不得实施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债权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四)不得为逃避债务而恶意隐匿、转移财产,不得虚构债
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五)停止个别清偿债务,但维系基本生产运营所必要的开
支,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或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 益的除外;

(六)依法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就预重整方案作出
决策的信息,就预重整方案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

(七)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

(八)完成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六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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