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职工债权公示的通知(二)

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职工债权公示的通知(二)

发布时间:2026-10-30 浏览次数:19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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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职工债权公示的通知(二)


2025年3月19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作出(2025)闽05破申58号《决定书》,决定对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启动预重整,并指定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纳川股份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七条规定,在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履行清理企业债权债务的职责。为理清纳川股份职工债权情况,临时管理人通过发函、访谈、资料收集等多种方式开展了职工债权调查工作,就纳川股份提供的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核实。

经向泉州中院汇报调查情况,临时管理人制定了《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职工债权公示清单(二)》,现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示形式及期间

为保障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职工债权公示清单将通过线上及线下两种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0月30日至2026年11月14日。纳川股份职工(含在职、离职及退休等相关人员)可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进行线上核查,也可以前往纳川股份四楼党员活动室进行线下核查。

  二、异议处理方式

职工对公示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与纳川股份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核对,确有错误的,人力资源部门予以更正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对公示金额有异议的职工经与人力资源部门沟通,人力资源部门不予更正,或更正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临时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临时管理人将予以核查。经核查,确需调整的职工债权,将重新进行公示,但职工提起诉讼或仲裁的除外。

临时管理人不予更正或相关职工对临时管理人更正结果仍有异议的,待纳川股份进入重整程序之后,管理人将对其职工债权再次进行公示,异议职工可以在收到管理人通知后15日内依法向泉州中院提起诉讼。异议职工在上述期限内未提起诉讼的,则视为无异议,管理人有权按公示金额提请泉州中院裁定确认其债权。

   三、无异议职工债权的处理

经公示,职工未对职工债权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经核查更正已重新完成公示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对不予更正、更正结果仍有异议的职工债权提起诉讼的,临时管理人或管理人将据此编制职工债权表,提请泉州中院裁定确认其债权。经泉州中院裁定确认后的职工债权,有权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职工债权受偿方案进行清偿。

   四、职工债权调查效力的延续

若泉州中院裁定受理纳川股份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继续担任管理人,则预重整期间所公示的职工债权清单以及编制的职工债权表中所记载债权的法律关系、债权性质、债权金额、诉讼时效期间、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的调查和核查结论在重整程序中同样适用。


纳川股份人力资源部门联系方式:0595-87770160,邮箱hr@nachuan.com

临时管理人联系方式:18659076961、18659078203,邮箱ncgfglr@vip.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职工债权公示清单(二)》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026年10月3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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