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预重整方案》的公告

关于优化《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预重整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4 浏览次数:45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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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预重整方案》的公告

 

2025年5月26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吴法院”)作出(2025)苏0214破申37号《决定书》,决定对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尚德”)进行预重整。同日,新吴法院作出(2025)苏0214破申37号《预重整管理人确定书》,指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和江苏漫修(无锡)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预重整管理人。

2025年9月28日,无锡尚德预重整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预重整方案》(以下简称“《预重整方案》”)进行表决。因部分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提出优化建议,预重整管理人现就《预重整方案》优化内容公告如下。

一、《预重整方案》优化内容

《预重整方案》第十章“重整计划其他事项”的第三项“债权人对其他主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权的行使”的内容优化后全文如下: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债权人的债权在无锡尚德之外存在主债务人或担保人的,且债权人正在或将向该类主体主张权利,则该债权人依重整计划可获得分配的偿债资金、股权/有限合伙份额,将由管理人或重整投资人指定主体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依法保管3年。在保管期限届满前,债权人可以申请延长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和延长保管期限合计不低于10年。保管不视为清偿债权。采用该种方式的债权人应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0日内向管理人发出书面申请函件(见附件3)。若债权人逾期未申请的,视为同意按重整计划进行清偿。

在上述保管期间,债权人向其他主债务人或担保人行使权利获得受偿的,有义务书面告知管理人和新尚德。管理人将根据债权清偿情况,相应调整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应获得的偿债资源。

在上述保管期间,债权人有权通过追收、诉讼等方式要求无锡尚德之外的主债务人或担保人承担相应清偿责任。若在上述保管期间,债权人未向或未能向无锡尚德之外的主债务人或担保人行使其权利,且债权人未在保管期限届满前依法受领偿债资源的,管理人将在保管期限届满后依重整计划进行提存。

若在上述保管期间,债权人以书面方式要求按照重整计划进行清偿,或者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提存,视为债权人对无锡尚德享有的债权已获清偿,债权人因参与受偿而形成的相关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在管理人依法全面履行职务后,如无锡尚德确无存续必要的,将就无锡尚德办理注销登记事宜书面征求相关债权人的意见。

二、特别说明事项

本次《预重整方案》的优化不构成《预重整方案》的实质性修改,对债权人的权利没有不利影响。债权人此前对《预重整方案》的表决继续有效,无需再次表决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无锡尚德重整申请后,管理人将以《预重整方案》为基础按照优化后的内容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特此公告。

 

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2026年1月2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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