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登记公告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登记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12 浏览次数:58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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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债权登记公告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5年6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作出(2025)川01破申19号《决定书》,决定对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炼石航空”)启动预重整,并于同日作出(2025)川01破申19号之一《决定书》,指定临时管理人。为核实债务人负债情况,明确债权登记有关事项,帮助债权人顺利申报债权,现临时管理人就炼石航空预重整案的债权登记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权登记时间及方式

请炼石航空债权人于2025年7月11日(含当日)前,根据《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指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债权申报指引》”)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金额、债权性质、是否有担保或连带债务人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2999号

联系人:蒋律师

联系电话:028-60612628-8568 19822960983

电子邮箱:lshkproject2025@163.com

工作时间:工作日9:30-12:00,14:00-17:00

此次债权申报采取“线下邮寄”或“现场提交”的方式进行。为减少各债权人出行成本,建议债权人通过“线下邮寄”的方式提交债权申报材料。为提高债权申报和审查的效率,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请各位债权人在进行申报前,务必仔细阅读《债权申报指引》,了解债权申报的具体规范并及时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关于债权申报的说明

(一)如未来成都中院裁定受理炼石航空重整,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的债权申报继续有效,无需再行申报;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阶段作出的债权审查结论在成都中院裁定受理炼石航空重整后继续有效。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作出的对债权审查结论无异议、同意相关议案、决议、方案等事项的意思表示,在成都中院裁定受理炼石航空重整后继续有效。未在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重整程序中继续申报债权,但不得以债权人身份参与炼石航空预重整并行使相关权利。

(二)如未来成都中院裁定受理炼石航空重整,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证明债权人主体资格等材料继续有效,在重整程序中能够继续作为审查、确认债权的依据。如相关材料需进行补正、修改,债权人需根据重整程序中的相关要求进行补正、修改。

本通知不视为临时管理人出具给债权人的法律意见,不视为临时管理人或炼石航空向债权人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的债权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特此公告。

 

附件: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指引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025年6月11日

附件

附件-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指引.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