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公告

南京华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23 浏览次数:7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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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华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预重整

 

2025)华昊预重整字第1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溧水法院)根据南京华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昊公司)申请,于2025314日作出(2025)苏0117破申3号决定书,决定对南京华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并同时指定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华昊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南京华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531日前向临时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7号边城大厦13楼;联系人:许律师、姜律师,联系电话:1525170242815850660532;邮政编码:2100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特别说明:

1.目前南京华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如后续溧水法院根据预重整情况依法裁定受理南京华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重整,已申报的债权人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计息等计算方式的审查、核查和确认与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预重整期间未及时申报的债权人,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不得行使相关权利。

2.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出资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或者预重整程序中已经拟定的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对该协议或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1)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或方案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权利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2)协议达成或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以及协议达成或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如预重整期间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南京华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及债权申报文件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南京华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文件.docx 下载
南京华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docx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