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及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遵义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及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16 浏览次数:395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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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重整案

债权申报及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根据遵义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磊房开公司)债权人李志凡、肖江华、刘大义、余永贵、贵州承宣律师事务所、遵义市红花岗区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的申请,于2023811日作出(2023)黔0302破申8号《决定书》,决定对鑫磊房开公司进行预重整,随后指定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鑫磊房开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管理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向鑫磊房开公司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公告,就债权申报及召开债权人会议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期限

2023811日至2023928日。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二、债权申报方式

1.现场申报:各债权人根据本公告第三条债权申报应当提交的材料的要求准备好申报资料(一式一份),并携带相关证据原件,到管理人办公室现场申报。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街道办事处插旗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方式:袁律师(18089660055)、倪律师(18311556066)。

2.邮寄申报:邮寄申报适用于所有债权人。各债权人可以根据本公告第三条债权申报应当提交的材料的要求准备好申报资料,将申报资料(一式一份)邮寄到管理人律所地址。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遵南大道侨龙财智国际B14层。

收件人:袁律师,联系电话:18089660055

请在邮单上注明鑫磊房开公司债权申报,并保留邮件寄送底单。

(注意:现场申报地址与邮寄申报地址不一致,以现场申报地址为准。)

三、债权申报应当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提交如下三类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需一式一份。

(一)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计算清单(请按照附件中给定模板填写,可加页)

请在债权申报表中填写债权申报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申报债权金额、是否存在担保以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请在债权申报文件清单中按序填写提交的书面材料名称,并注明份数,是否原件等。

请在债权计算清单中具体写明债权构成,利息计算方式(如有),债权性质、债权形成原因及经过等情况。

债权人为公司等机构的,申报表、申报目录、债权申报书须加盖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须由债权人本人签名并摁手印。

(二)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债权人为企业等机构的,应提供如下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书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到现场申报的,应当提交:

 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请提交律师证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应当提交:

1)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请提交律师证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

(三)证明债权成立及其金额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全部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款合同,购、销货合同等);

2.相关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提货单等合同履行凭证;

3.债权如有担保的,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单,以及相关的抵、质押登记证明等。债权如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优先权的,还须提交证明优先权的材料;

4.债权如涉及诉讼或仲裁,须提交诉讼、仲裁有关的文件(包括已审理完毕或正在审理过程中案件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保全裁定、生效判决、裁决、执行申请、法院执行裁定、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

5.如债权涉及利息计算的,应提交关于利息计算方法及过程的书面说明;

6.相关公证文书(如有);

7.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的其他原始材料;

8.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则须提供偿债凭证、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该等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执行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以上材料,请提供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

(四)债权申报文本获得方式

对于第三条债权申报应当提交的材料中所需材料的样表,各债权人可微信搜索法渡律苑”公众号,进入公众号点击遵义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及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公告附件链接获取申报材料(样表),或添加管理人微信(微信号:ysj18089660055anyuxinfeng)发送消息,说明身份及所需申报材料(样表)后管理人通过微信回复。债权人获得样表后根据申报情况进行填写后提交。

四、注意事项

1.申报材料必须符合本公告第三条“债权申报应当提交的材料要求,按照第三条债权申报应当提交的材料规定提交资料的顺序整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债权申报期限和任一申报方式提交给管理人。

2.现场申报的,需提交材料一式一份,并提供原件供管理人核对。

3.通过邮件申报的,需邮寄材料一式一份,并留存原件以备管理人核对,若未能按管理人要求提供原件核对的,管理人对相关材料将不予采信。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明确是否主张对鑫磊房开公司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优先权,并明确说明优先权的标的物、债权额等情况。申报债权时未主张优先权的,视为放弃优先权。

5.申报债权数额必须具体明确,同一债权人只能申报一个债权总额。

6.申报债权时未申报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视为放弃主张。

7.申报债权中包含法院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的,债权人应确保申报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未向人民法院申请退回。

8.债权人提交的资料不是简体中文版本的,需提供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作出的简体中文译本。

9.管理人不收取债权人原件,债权人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供原件的,应自行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

10.债权人如提交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虚假、隐瞒陈述或拒绝陈述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管理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特别提示

1.未到期债权,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受理预重整申请决定书作出之日(2023811日)时视为已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计算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受理预重整申请决定书作出之日的前一日(2023811日当日不计算),但不影响正式破产重整时的利息计算,正式司法破产时,预重整期间的利息管理人将依法根据认定标准计算后再予以公示供审查。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给债务人、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鑫磊房开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为准。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 本次债权申报的效力及于正式司法破产程序,在鑫磊房开公司的正式司法破产程序中仍然有效。

4.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鑫磊房开公司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鑫磊房开公司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5.鑫磊房开公司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鑫磊房开公司清偿债务的,以其对鑫磊房开公司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6.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7.管理人或者鑫磊房开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8.鑫磊房开公司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不知鑫磊房开公司被裁定破产重整事实而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鑫磊房开公司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如系自他人处受让,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11.鑫磊房开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鑫磊房开公司预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将在债权申报截止后15日内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及召开方式临时管理人将在会议召开前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遵义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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