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预重整程序决定书

终结预重整程序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9-03 浏览次数:3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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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5)苏 0582 破申 154 号之三

2025 年 10 月 28 日,本院作出(2025)苏 0582 破申 154 号决定,决定对债务人苏州恒嘉晶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恒嘉公司)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为决定作出之日起六 个月。2025 年 11 月 24 日,本院依法指定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担任恒嘉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2026 年 4 月 28 日,本院作出(2025)苏 0582 破申 154 号之二决定,决定 对债务人恒嘉公司进行预重整的期限延长三个月至2026年7 月 28 日止。

现临时管理人向本院递交申请,称唯一意向投资人已放 弃投资,预重整方案确定无法形成,且股东意见分歧导致未 来出资人组表决存在不可克服的障碍,恒嘉公司已明显缺乏 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预重整程序目的无法实现,若继续维持预重整程序,不仅无助于挽救企业,反而增加各方成本和不确定性,故申请终止恒嘉公司的预重整程序。

本院认为,恒嘉公司预重整期间届满,虽有意向投资人进入开展相关工作,但因意向投资人不再继续推进重整投资事宜并自愿放弃本次重整投资资格,导致无法形成预重整方案,恒嘉公司的预重整程序应予终结。现临时管理人申请终结预重整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预重整程序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终结苏州恒嘉晶体材料有限公司的预重整程序。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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