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告知函

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告知函

发布时间:2025-10-31 浏览次数:223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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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告知函

 

致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高管、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20250902日,申请人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以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长建工程公司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为由,向贵院申请对长建工程公司进行重整,并同时申请预重整。贵院于20251016日作出2025)苏0582破申143《决定书》,决定对债务人长建工程公司进行预重整,并于20251016日作出2025)苏0582破申143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勤业分所担任长建工程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为临时管理人

现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临时管理人的职责、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现进行告知,并请贵方及时配合向临时管理人移交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有关材料、物品、资产。

 

一、临时管理人的职责

1.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制作相关报告;2.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3.监督债务人充分披露企业信息;4.协助债务人引入意向投资人;5.推动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协助债务人制作预重整方案;6.通过召开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会议,或者书面方式征集对预重整方案的意见;7.定期向本院报告预重整工作进展,遇有对各方主体利益影响重大的事项,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8.人民法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临时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有关人员的义务及责任

预重整期间,债务人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开展工作,完成预重整工作报告,履行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配合临时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3)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企业资产价值;(4)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对财产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5)如实向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披露与重整有关的信息,就预重整方案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6)不得清偿债务,但为企业继续营业、维持其营运价值所必要的支出、清偿使债务人财产收益或者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清偿的除外;(7)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8)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制作预重整方案;(9)完成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三、移交清单

现临时管理人基于履行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等义务,需贵方就移交以下材料提供配合:

1. 企业有关印章、证照、文件: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等全部印章;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全部企业证照;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等土地权利证明;公司章程、制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年度报告、财务报表等企业内部文件和历史资料;其他应当移交的文件资料。

2. 企业财务资料:企业的税盘;企业全部账册、账本、财务原始凭证;企业电子财务账册及原始电子财务数据;企业历次财务状况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资产评估报告;企业税务缴纳情况,欠税清单及税务处罚情况;其他一切企业财务资料。

3. 企业资产清单、实物及权证:企业资产清单、实物资产及有关的土地证、房产证、车辆登记证等企业全部的资产权利凭证;企业全部银行账户清单、余额及银行卡、U盾、密码及企业剩余现金;企业对外投资、知识产权、商标、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清单及权利凭证;其他一切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资产。

4. 企业债权、债务资料:企业债务清单及相应合同、资金往来记录、还款凭证等;企业对外担保、抵押情况清单及凭证;法定代表人个人或个人借款与企业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及凭证;企业涉及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卷宗、进度、及裁判文书;企业涉强制执行案件情况及被执行资产。

5. 企业职工情况:公司的在职职工花名册及留守人员信息;公司职工劳动合同情况、劳动报酬支付情况、员工社保缴纳情况、及工伤等其他劳动欠款情况;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涉及劳动仲裁情况。

除上述材料外,任何临时管理人履职所需的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资产、物品、文件、材料,也应配合向临时管理人提供、移交。

 

四、法律责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附件:预重整决定书、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

 

 

 

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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