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须知

债权申报须知

发布时间:2022-12-12 浏览次数:224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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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豫湘工贸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债权申报通知书

                                  

债权申报人:

邵阳市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湘05破申3号决定书,决定对湖南豫湘工贸有限公司(下称豫湘公司进行预重整,并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05破3-1号决定书,指定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为保证债权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债权申报人应根据本通知书的要求,妥善填写及准备相关资料,2022 10  31 (申报截止日)前向管理人送交债权申报资料。

一、申报债权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具体事项请查看《债权申报规则》):

申报人主体资格材料:

1、申报人为公司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其他合法证明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格式后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报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需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3、申报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后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债权申报表(填写要求:1、申报人为公司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2、申报人为自然人(即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并按手印。3、债权申报金额应准确,如有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等,应附书面说明计算方式及依据。

申报债权的证明材料:

1、合同、订单、送货单、发票、付款凭证等;

2、债权如有担保的,应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及相关登记文件;

3、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或执行,应提交诉讼、仲裁或执行的有关文件;

4、其他能够证明申报债权事实存在及有效的证据资料。

送达地址确认书关于受领分配的银行账户信息的说明、债权申报材料清单(格式后附)。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上述四类申报材料,各申报材料均需壹式贰份,资料用纸统一为A4纸。除本通知中已标明必须提供原件的材料外,只须提供其余材料的复印件,同时准备原件备查;现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申报时须携带全部材料的原件供核对并提交复印件。

二、 债权人提交资料的要求

    1、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2、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债权人承担,具体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收取方式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关于财产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根据债权申报总金额按比例分段累计收取;补充申报的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后,管理人将在破产财产分配时直接对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予以扣除。

    3、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相关文件材料以证明债权存在以及金额,管理人如认为其提交文件材料不完整,可要求债权人补充提交文件材料。如债权人未按照要求补充资料,或未补充资料的,视为撤回债权申报处理

    5、如债权人无法提供原件或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的,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如债权无法确认等)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三、管理人接待债权人申报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申报地址为:邵阳市双清区兴隆坳湘西南大市场营销中心三楼会议室。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地点、时间及方式将另行通知

                 

 

  湖南豫湘工贸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02210 8   

 

 

附:1、债权申报规则、债权申报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书关于受领分配的银行账户信息的说明、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2、管理人联系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兴隆坳湘西南大市场营销中心三楼会议室

    3、管理人联系方式:律师18687565015,律师18229763009



湖南豫湘工贸有限公司预重整

债权申报规则

 

一、债权申报主体

(一)认为其在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人民法院”)受理湖南豫湘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预重整时对债务人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报债权。

(二)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债权统称为“机构债权”;债权人为个人的债权统称为“个人债权”。

二、债权登记机构

根据2022)05破申3-1号决定书,债权人应向湖南豫湘工贸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下称“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登记受理时间

债权申报登记期限截至2022 1031,受理时间为登记期间工作日的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四、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以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或者邮寄申报材料。申报及邮寄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兴隆坳湘西南大市场营销中心三楼会议室。联系人:刘律师18229763009

五、债权申报程序及所需提交的资料

(一)领取并填写债权申报表

债权人可以现场前往登记地点领取或者联系管理人发送《债权申报表》电子档,并按格式要求填写(填写方法详见第六部分)。

(二)申报、登记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 债权申报表

2. 送达地址确认书

3. 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其他合法证明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之外的人到现场申报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2)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4. 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各类合同书、发货清单、收货确认单、对账单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划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原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债权如涉及诉讼或仲裁,则须提交诉讼、仲裁有关的文件(包括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案件的民事诉状、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保全裁定,生效判决、裁定、执行申请、法院执行裁定、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4)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原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债权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机构债权,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债权,须由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二)有关金额或数字之填写,一律以阿拉伯数字为之;金额之填写,除人民币外,均应表明其币别。

(三)申报人填写《债权申报表》所列各栏时,若其中有部分项目无可填报的,应填写“无”或“本栏空白”等字样或以斜线划去,不可保留空栏。

(四)申报人填写《债权申报表》时,应避免书写错误,若有增、删、涂改,应于增、删、涂改处盖章或签字。

(五)《债权申报表》所列应申报项目各栏如不填写时,申报人得依各项目之内容与规格,另行制作表格填写,附于该申报表之后,注明页数,并于骑缝处盖章或签字。

(六)申报人于申报登记时,对《债权申报表》各栏应填写之事项有需补充说明者,得于“备注”栏内按填写事项之先后顺序逐一说明。

七、债权申报中的通知和公告

(一)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考虑,管理人将通过网络发布各项公告和通知债权人可通过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

(二)如债权人因未能及时浏览上述网页通知/公告而导致相应权利的丧失,管理人不承担未通知债权人的责任。

(三)就预重整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债权人也可致电管理人联系人进行电话咨询。

八、已申报债权的初步审核

(一)管理人在收到债权人申报的材料以后,将从形式和实质上对债权人所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的结果制作债权表,供债权人会议审核。

(二)如管理人在初审中发现债权人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例如存在提供材料不齐全,管理人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债权人。

(三)如管理人经过初审,认为根据债权人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以及债务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足以证明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本身或债权额应当予以调整的,管理人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债权人。

(四)管理人应在债权申报期届满后合理期限内将所有债权申报材料和审核记录置于妥善地点,供全体债权人查阅。管理人应在债权申报期届满后合理期限内编制债权表,供全体债权人查阅,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九、其他有关事项

(一)未到期的债权,在人民法院决定预重整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20229月27日起停止计息。

(二)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三)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请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四)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五)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六)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合同当事人可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决定进行预重整,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可以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八)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九)债权人逾期进行债权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十)债权申报登记不构成确权,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十一)本规则由管理人制定并报人民法院备案,由管理人负责解释。

 

湖南豫湘工贸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02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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