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重整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

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重整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170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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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20240781破申3号之一

2024年6月28日,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预重整。2024年7月10日,本院组织召开债务人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绵阳分行等主要债权人听证会,会上征求了对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重整的意见。根据听证会主要债权人意见,本院决定对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预重整。

债务人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主要债权人推荐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担任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根据《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绵中法[2021]89号)第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担任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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