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好好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

湖北好好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8-08 浏览次数:4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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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6)鄂0902破申10号之一

2026年7月22日,本院根据湖北好好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同年8月4日决定受理该公司预重整一案,并于同年8月6日决定启动预重整。根据主要债权人的申请推荐湖北康硕清算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湖北好好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临时管理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预重整审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指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本院指定湖北康硕清算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湖北好好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临时管理人。

在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债务人财务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二)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查明债务人负债情况;

(三)履行、督促债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五)协助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

关系人进行协商,引导各方就预重整方案达成共识; (六)协助债务人拟定和调整预重整方案;

(七)定期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预重整工作进展;并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或终结预重整的申请;

(八)监督债务人完成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九)本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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