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诚达船业有限公司预重整 债权登记公告

浙江诚达船业有限公司预重整 债权登记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0 浏览次数:304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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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定海法院2023年11月6日作出2023)浙0902破申33号民事裁定书(详见附件一)裁定对浙江诚达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达船业公司”)进行预重整并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2023)浙0902破申33号决定书(详见附件二),指定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担任诚达船业公司预重整管理人,陈波为负责人。

为核实诚达船业公司债务情况,预重整管理人现发布债权登记公告,具体如下:

一、债权登记时间及方式

1.债权登记截止时间:2023年1220

2.债权登记以邮寄登记方式进行,邮寄地址及联系人、联系方式如下:邮寄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百川道9号A12号楼901室,邮编:316021;收件人:应王雷,电话:0580-2930565/18658001100)。

二、注意事项 

1.债权人应提交的登记资料及要求等详见附件浙江诚达船业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登记须知》,所有登记资料均需提交复印件一份,每份均应按“债权登记须知”的要求制作《登记文件清单》,并注明页数。

 2.债权登记需邮寄债权材料的复印件,复印件需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单位)或签字拓印(自然人)。

 3.利息计算:利息计算至预重整受理之日,即2023年11月6日,利息计算应注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基于定海法院决定对诚达船业公司进行预重整,是否正式转入破产重整仍存在不确定性如后续定海法院依法裁定受理诚达船业公司重整的,对于申报利息的债权,管理人将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给债权人会议核查,在预重整期间已经登记的债权继续有效,无需再行申报。债权人对诚达船业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定海区法院裁定确认为准。

三、特别提示

1.债权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事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债权人主张事实,或者无法提供与证据原件相符的复印件无法核实原件且预重整管理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核实的,由债权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2.债权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债权登记表》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登记材料,如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拒绝陈述或作虚假陈述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债权人已经从诚达船业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受偿全部或部分债权导致诚达船业公司不应再承担相应债务的,债权人不能就已受偿部分进行登记;债权登记后,债权人从其他第三方受偿债权导致诚达船业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减少的,债权人应当在一周内书面告知预重整管理人。

 

 

浙江诚达船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预重整登记公告扫描版.pdf 下载
附件一:诚达船业裁定书.pdf 下载
附件三及附件3.1-3.5.pdf 下载
附件二:诚达船业管理人决定书.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