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机构招募公告

工程咨询机构招募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10 浏览次数:36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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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兴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关于公开选聘工程咨询/造价咨询机构的
公  告

各工程咨询/造价咨询机构:
2026年7月20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根据四川省泸州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盛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贵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二八二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核工业勘察设计院、遵义市建筑设计院、吴柱、熊明科、梁宁、罗秋雨及债务人贵州省遵义市兴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决定对贵州省遵义市兴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颖房开”)进行预重整,并同时指定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担任兴颖房开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为顺利推进重整相关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时管理人拟公开选聘一家专业工程咨询/造价咨询机构对“紫颖·富丽东方”与“兴颖·东方园”房开项目进行工程管理/造价鉴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信息
兴颖房开成立于2010年7月8日,法定代表人为曹志华,注册资本800万元,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为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河上坡路1附83号,经营范围主要为房地产开发、销售。登记股东原为王新明(已死亡),持股比例100%。经查,公司注册时登记股东分别为吕长寿持股20%、王宵寒持股80%,2020年9月7日股东变更为王新明占股100%,经初步核查,相关出资已实缴。
(二)项目基本情况
初步调查了解,兴颖房开公司主要资产和开发项目为“紫颖·富丽东方”与“兴颖·东方园”房开项目。项目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河上坡路(东联线)路段,其中“紫颖·富丽东方”项目作为第一期项目于2010年开发建设完毕,开发项目资产基本销售处置完成。“兴颖·东方园”作为第二期开发项目建设,占地面积21091平方米(分两个地块开发,其中地块一17798平方米、地块二329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2484平方米( 其中,住宅建筑面积87614平方米,商业建筑 面积2458平方米)。地块一上分3、4 、5、6号楼均已经开发建设完毕,地块二上分1、2号楼,虽然主体施工基本完成,但余配电、消防、绿化等工程至今仍未完工。以上基本情况系初步了解情况,具体情况以下一阶段的审查核实结果为准。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具体工作内容
1.工程管理
对“紫颖·富丽东方”与“兴颖·东方园”房开项目进行全过程项目管理(自施工主体进场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协助临时管理人做好项目的施工秩序管理、造价预算控制、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审核、产权登记办理、安全监督责任落实、工期排布、横道图制定等管理工作,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负责项目施工技术、进度、质量、成本、安全文明施工、档案资料、组织协调、组织验收等具体工作管理内容。并按原设计图纸及议定调整的设计事项针对施工建设成本、施工进度、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2)对接施工主体及项目部,协调住建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设计、地勘、监理、施工方等主体把握施工秩序的科学性、合理性;
(3)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督促工程进度,审查施工单位报表,按合同核算施工单位呈报的工程量及进度款,同时做好成本控制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约定内容;
(4)组织参与工程的各级验收备案程序,并配合完成竣工后向购房业主办理交房验收手续及后期管理工作;
(5)协助办理可能产生的相关预售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以及后续可能启动的房屋销售相关工作;
(6)其他与工程全过程管理有关的工作,具体由临时管理人负责解释。
2.工程造价鉴定及结算审计
对“紫颖·富丽东方”与“兴颖·东方园”房开项目在重整程序中涉及此前产生的已完或未完工、总包或分包等未结算或未依法合理结算的工程参与施工造价鉴定或结算审计(根据实际需求择取一项),进而辅助进行债权审查确认,确保业主方、施工方等主体相关权益平等对待。
3.工程预算及界面划分
(1)对“紫颖·富丽东方”与“兴颖·东方园”房开项目重整程序后继续建设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达到房屋交付条件需要的施工预算进行编制,并形成书面报告;
(2)如有需要,对“紫颖·富丽东方”与“兴颖·东方园”房开项目的施工现状进行施工界面锁定工作,固定项目现状的实际施工进度。
(二)招募要求
1.以上工作内容根据案件推进情况可能全部或部分不予开展,对此提请各机构针对上述三项工作内容,针对项目公司整体报价,若未予开展的工作将无需支付相关任何费用;
2.根据人民法院或临时管理人的要求派工作人员予以常驻,对相关服务工作进行解释、说明;
3.为便于报名机构报价标准统一,请报名机构分别针对招募工程管理事宜参考文件依据为财建[2016]504号文件、工程造价鉴定及结算审计和工程预算及界面划分事宜参考文件依据为黔造价协[2021]10号文件采取下浮率方式进行分别报价;
4.人民法院或临时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与本案有关的其他工作事项;
5.造价全过程咨询机构一经选定,须在接到临时管理人的选聘通知之日起两日内进场,组织工作人员对接临时管理人并启动工作。
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基本要求及报价
(一)资格条件(需提供证明材料)
1.中介机构必须是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具有行业执业资格和相应技能的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
(1)具有法人资格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5名以上取得行业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
(3)有开展的鉴定业务相适应的必要设备。
2.具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且入围最高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名录(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已注册且目前持续在册,以及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已注册且目前持续在册);
3.近三年来业内业绩突出,承办过类似案例和具有成功经验,具有行业竞争力和影响力;
4.项目负责工程师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及高级工程师职称,提供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5.不存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
6.未受过行政机关、监管机关、行业自律组织或司法机关的行政处罚、纪律处罚、刑事处罚。
(二)报价及费用支付
1.本次选聘工作不设最低、最高限价,由各竞聘机构根据本项目确定的工作内容(即工程管理、工程结算、工程预算及界面划分)对应的工作量、工作要求、市场标准等,针对项目公司整体进行报价;
2.费用支付方式:鉴于本项目为破产重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三项工作内容不一定完全实施。为此,项目前期不支付中介结构任何费用,后期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事项,按照中标价计算方式及实际工作情况,待债务人在重整程序中按照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由项目公司进行支付。
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承诺事项
1.接受并满足临时管理人对项目完成的时间及质量要求;
2.根据临时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对出具的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3.与临时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
4.承诺同时两名以上的鉴定人员全面配合临时管理人开展工作,按照前述工作要求和时限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5.鉴定机构和参与造价鉴定项目的工作人员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6.承诺根据项目实施内容提供造价咨询工作,同意先行提供工作结果,并接受本公告确定的费用支付方式;
7.根据人民法院及临时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临时管理人、债权人提出的相关问题予以回复,不能现场答复的,应在3日内书面答复。
五、竞选机构需提交的资料
参与本次比选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需按照如下清单提供材料,以备临时管理人比选评定:
1.参加兴颖房开公司重整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工作的申请书(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负责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入围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证明(复印件)
8.造价业绩汇总表及业绩主要文件关键页证明材料;
9.项目陈述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派驻团队成员、工作实施方案、计划等内容;
10.报价书(格式自拟,须注明分项工作取费标准,按下浮率形式报价)
11.其他证明竞标单位符合投标条件的其他文件。
注: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竞选机构的确定
1.临时管理人将采取综合评分的方式在报名机构中选择责任心强、效率高、有实力、收费合理且具有处理类似丰富经验的中介机构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工程造价工作,未被聘用的机构不再另行通知;若仅有1家机构报名且满足本公告要求的,临时管理人可直接选择该机构作为中标人;
2.本次竞聘将由临时管理人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选,由临时管理人依据各竞选人提交的报名资料进行评选,并根据报名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组织召开评选答疑会议,评选分别确定第一名及第二名,第一名作为中选机构,第二名作为备选机构。被选定机构不得拒绝与临时管理人签订委托合同,工作期间若因中标机构原因导致临时管理人、人民法院决定更换服务机构的,备选机构不得拒绝;
3.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差旅费、住宿、餐饮等费用统一计入服务费用,不单独报价及结算;
4.选聘文件一经提交,无论是否中选,临时管理人均不予退还。
七、报名时间及方式
1.请有意承接本项目的中介机构,于2026年8月14日17:00前将报名材料装订成册并密封,封面预留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封面及全部文件均加盖参选机构公章,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全部文件应准备正本1份。
2.提交方式:按照上述时间通过电子邮箱将盖章后的电子扫描件提交至临时管理人指定电子邮箱,纸质件应于2026年8月14日17:00前提交,可通过线下或邮寄方式提交,但应确保临时管理人于2026年8月14日17:00前收到。
电子邮箱:3535395276@qq.com,唐律师,联系电话:15685616006,张律师,联系电话:14785676633,联系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街道街道办事处二楼201临时管理人债权申报办公室。
八、其他
1.必要时,根据临时管理人要求,针对专门知识出具意见或报告,非特别重大事项,不再另行收费。
2.必要时,为临时管理人提供专业知识咨询。
3.本公告不适用招投标法,最终解释权归临时管理人所有。


贵州省遵义市兴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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