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职工债权的公示

关于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职工债权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1-04 浏览次数:330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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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职工债权的公示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23324日作出(2023)黔0181破申2号《决定书》,决定对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房开公司”或“公司”或“债务人”)启动预重整。同日,作出(2023)黔0181破申2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牵头与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组成联合管理人,担任东方房开公司预重整的临时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临时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依法履职,开展了对东方房开公司职工债权的调查工作,现将职工债权的情况公示如下:

一、调查职工债权的主要依据

(一)2023324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东方房开公司预重整之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181破申2号《决定书》,以及(2023)黔0181破申2号之一《决定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三)临时管理人从清镇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清镇市医疗保障局调取的职工欠缴费用清单,以及职工提交的社会保险缴费清单;

(四)东方房开公司向临时管理人提交的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欠付工资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仲裁文书等资料;

(五)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以及工商管理登记机构获取的信息;

(六)临时管理人通过对在册职工的单独访谈、以及相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材料;

(七)其他认定职工债权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职工身份的认定及职工债权的范围

(一)职工身份的认定

1、截止2023324日,凡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且在职工花名册内的职工;

2、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但有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为东方房开公司的职工,以及有证据证明其与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为公司职工;

3、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及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凡在2023324日前从公司自动离职、脱岗、退休、死亡,以及外聘人员不属于公司的在册职工。

 (二)职工债权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债权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经临时管理人调查,截止2023324日,公司涉及职工债权人数共计36人,其中,在册9人,离职27人(含向劳动仲裁中心提起仲裁的8人)。提起劳动仲裁的8人均已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涉及职工债权的情况如下:

1欠付的职工工资

截止2023324日,公司财务账面显示欠付职工工资5,503,930.46元。临时管理人依据公司提供的未发工资明细,以及每年欠付工资明细表、部分职工提交的欠发工资证据材料,经核对公司欠付职工工资4,994,081.23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作为职工债权认定。另经调查,有1名职工欠付公司23,782.04元,该笔欠款公司将作为应收债权处理。

2、欠付的社会保险费用

经临时管理人前往清镇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调查核实,公司名下参保人员为3人,其他职工的社保以及医疗保险均挂靠在其他关联公司代缴,费用均由公司转款给其他关联公司再由关联公司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截止目前,公司的关联公司已欠4名员工社会保险共计370,100.00元,作为职工债权认定。

3、职工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

截止2023324日,公司有1职工在办理退休时,代公司垫付本人的社会保险费用共计61,871.42元,其在生病住院期间,垫付应由公司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7,004.48元,合计垫付费用68,875.90元。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职工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作为职工债权予以认定。

4、职工应报销而未报销的费用

1)公司有1名职工在职期间为公司代为垫付办公用品,以及发生的差旅费用共计816.40元。经临时管理人调查,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应由公司对其发生的费用予以报销,因公司资金紧张一直未能报销其费用。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笔应报销的费用确认为职工债权。

2)公司有1名职工,向临时管理人申报了20121月至20218月期间,因工作需要所产生的业务费,接待费,差旅费共计66,826.50元的债权。经临时管理与公司财务,以及临时管理人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核对,公司财务账面记载了该名职工13,308.50元应报而未报销的费用及相关报销费用的凭证,其剩余53,518.00元报销费用无报销凭证的证据。对此,临时管理人只确认13,308.50元的报销费用为职工债权,其剩余的53,518.00元报销费用,暂不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公司涉及职工债权金额合计5,447,182.03(包含欠付职工工资4,994,081.23元;欠付职工社保、医保费用370,100.00元;职工垫付社会保险费用68,875.90元;职工垫付应报而未报销的费用14,124.90元。)

三、其他事项的说明

(一)临时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认并编制了《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债权明细表》,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五层进行公示。

(二)公司欠发董、监、高人员的工资,参照《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以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超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以普通债权的方式申报债权。

(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临时管理人将对调查初步确认的职工债权予以公示。职工对公示的职工债权明细表中记载的本人或他人的职工债权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临时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书面证据,要求临时管理人更正;临时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在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示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届满后,没有人对职工债权提出异议且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视为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无异议。

(四)公示期间,职工有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为职工债权的,临时管理人在调查核实后予以调整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职工债权,临时管理人将向债权人会议予以通报。职工债权最终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为准。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职工债权,待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东方房开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后,由管理人依据重整计划中的清偿方案实施对职工债权的清偿。

(五)公示期限:本次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自公示之日202414日起至2024112日止。

 特此公示。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联系地址:贵州省清镇市三角花园京东家电5

联系人:成律师、刘律师、蔡律师

联系电话:18607513479/15519080964/18081101223

 

附件:《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职工债权明细表》


附件: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职工债权明细表

制表单位: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制表时间202414

序号

姓名

欠付工资

欠付社会保险费用

应报销未报销费用

债权总金额

存续状态

起止时间

工资金额

1

黄波

2016

2023.03

1,109,881.89

 

 

1,109,881.89

在职

2

方荣

2018

2023.03

209,234.44

 

 

209,234.44

在职

3

李林

2016

2023.03

79,300.77

 

 

79,300.77

在职

4

覃英

2016

2023.03

500,124.70

 

 

500,124.70

在职

5

袁跃生

2016

2023.03

516,641.10

 

 

516,641.10

在职

6

赵涛

2016

2023.03

92,897.34

100,500.00  

 

193,397.34

在职

7

赵永庆

2016

2023.03

336,924.79

 

 

336,924.79

在职

8

黄虎

2016

2023.03

349,802.06

 

 

349,802.06

在职

9

兰胜芝

2016

2023.03

34,702.46

 

 

34,702.46

离职

10

费小虎

2016

2023.03

190,585.00

 

 

190,585.00

离职

11

赵国友

2016

2023.03

74,181.82

 

 

74,181.82

离职

12

肖家龙

2016

2023.03

50,441.97

82,600.00  

 

133,041.97

离职

13

王从波

2016

2023.03

49,230.33

82,400.00  

 

131,630.33

离职

14

谌跃星

2016

2023.03

13,211.20

 

 

13,211.20

离职

15

张承

2016

2020.05

2,040.24

 

 

2,040.24

离职

16

杨伦

2016

2020.05

15,229.00

 

 

15,229.00

离职

17

胡鑫

2016

2020.07

30,469.24

 

 

30,469.24

离职

18

蔡丽芳

2016

2020.06

18,306.01

 

 

18,306.01

离职

19

刘忠兴

2017

2020.12

4,293.85

 

 

4,293.85

离职

20

贺先松

2016

2020.12

8,585.92

 

 

8,585.92

离职

21

石莉

2016

2023.01

12,426.59

 

 

12,426.59

离职

22

黄启平

2016

2017.12

35,183.75

 

 

35,183.75

离职

23

刘先菊

2022

2023.03

9,613.82

 

816.40

10,430.22

离职

24

何瑶瑶

2021.07

2023.03

2,882.00

 

 

2,882.00

离职

25

李立涵

2021.08

2022.12.31

7,015.72

 

 

7,015.72

离职

26

聂鹏程

2021.5

2023.03

19,625.32

 

 

19,625.32

离职

27

田永忠

2017

2023.03

144,945.40

104,600.00  

 

249,545.40

离职

28

龙秀丽

2016

2021.10

95,681.03

 

 

95,681.03

离职

29

滕树莲

2016

2021.10

98,109.32

 

 

98,109.32

离职

30

谢兰

2016

2021.10

33,773.60

 

 

33,773.60

离职

31

严敏

2016

2021.10

144,429.02

 

 

144,429.02

离职

32

罗小凤

2018

2021.10

317,986.00

 

 

317,986.00

离职

33

徐文桩

2016

2021.10

242,719.73

 

13,308.50

256,028.23

离职

34

李正兰

2016

2019.12

11,107.00

 

 

11,107.00

离职

35

唐丽芬

2019

2020.12

66,790.14

 

 

66,790.14

离职

36

郑少兰

2016

2023.03

65,708.66

 

68,875.90

134,584.56

在职

合计

4,994,081.23

370,100.00  

83,000.80

5,447,18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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