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裁定书

受理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1-11-26 浏览次数:357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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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申90

申请人:江苏鑫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句容市下蜀镇沿江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072756173X

法定代表人:卓鸿熙,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东兴片区兴科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5863842585

法定代表人:肖行亦,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202125日,申请人江苏鑫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鑫田实业公司)以被申请人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索菱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广东索菱公司进行重整,同时申请本院合并审理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ST索菱,股票代码002766,以下简称索菱股份公司)重整案和被申请人重整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本院依法对江苏鑫田实业公司申请广东索菱公司破产重整案行使管辖权。经本院通知,广东索菱公司对江苏鑫田实业公司申请其重整无异议。

本院查明,201710月至201811月之间,被申请人广东索菱公司向深圳市富毅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泓润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联电路有限公司、深圳市世泽同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永力特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铁鑫达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鑫盛电子元件销售部、厦门信和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勇创塑胶有限公司、东莞市誉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采购红外线接收器、电子元器件等货物,该十家公司共向广东索菱公司提供价值5098500.21元的货物,并向本院提交对账单、送货单、凭证、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广东索菱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广东索菱公司与上述十家公司分别进行了对账确认,明确其欠付上述十家债权人合计5098500.21元货款。2020324日至76日,申请人与上述深圳市富毅华科技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分别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受让上述十家债权人对本案被申请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共计5098500.21元,并于各份《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当日分别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于5日内履行付款义务。但被申请人因缺乏资金,未能向申请人按期清偿上述到期债务。

广东索菱公司成立于2011129日,注册登记机关为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为肖行亦,住所地为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东兴片区兴科东路1号,注册资本为2500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经营范围为:研发及销售电子产品及配套软件、车载影音导航一体机、车载无线通讯设备及对上述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制造和咨询服务,不动产租赁,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根据广东索菱公司的财务报表,截至2020930日,被申请人账面资产总额为13.71亿元,账面负债总额为15.32亿元,净资产为-1.61亿元,资产负债率为111.74%,缺乏清偿能力。另查,以广东索菱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涉及执行案件共65起,执行金额共13.16亿元。

索菱股份公司是广东索菱公司唯一的股东,持有广东索菱公司出资额2500万元,占广东索菱公司出资总额的100%,广东索菱公司是索菱股份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关联公司,是索菱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平台。

本院认为,江苏鑫田实业公司对广东索菱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该债权虽然未经法院审判程序予以确认,但当事人能够提交供货单据等原始凭证,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上述债务均无异议,故本院对江苏鑫田对广东索菱公司主张的债权真实性应予确认。该债权到期后,广东索菱公司未能按期清偿,申请人江苏鑫田实业公司依法有权对广东索菱公司提起破产重整申请。广东索菱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财务报表显示该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具备破产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苏鑫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曹 启 选

审 判 员  王    

审 判 员  谢 继 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林 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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