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

山东恒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07 浏览次数:88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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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恒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公告

(2024)吉诺预破管字002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8日作出(2024)鲁1323破申8号决定书,依法决定对山东吉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诺玻璃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在对山东吉诺玻璃破产预重整过程中,恒泰玻璃公司向法院提交预重整申请,并与吉诺玻璃公司共同申请实质合并预重整。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2024)鲁1323破申10号决定书,依法决定对恒泰玻璃公司与吉诺玻璃公司实质合并预重整。

现临时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恒泰玻璃公司债权申报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请各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

一、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于2024年65日(含当日)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登记债权。书面说明债权形成的原因、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人申报债权方式为现场申报(特殊情况,经临时管理人同意后可邮寄申报)。

申报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小沂河北路58号,格林豪泰快捷酒店(天使花苑店)323房间。

临时管理人联系电话:刘清儒律师13305319578、张广律师18866899088、孟祥兵律师18954098521。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三、债权人会议

  如预重整期间需要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四、特别说明

1.本次债权申报,仅限于恒泰玻璃公司的债权人,吉诺玻璃公司债权人不在本次债权申报范围之内,无需再行申报。

2.如未来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恒泰玻璃公司重整,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的债权申报继续有效,无需再行申报;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阶段作出的债权审查结论在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恒泰玻璃公司重整后继续有效。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作出的对债权审查结论无异议、同意相关议案、决议、方案等事项的表示或承诺,在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恒泰玻璃公司重整后继续有效。

3.附利息的债权,利息暂计至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决定恒泰玻璃公司预重整前一日(2024年4月25日)。

4.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或预期将要获得恒泰玻璃公司及其连带债务人或担保人清偿的,须及时告知临时管理人,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债权申报的具体事项,请详细阅读《山东恒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破产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山东吉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


附件

合并预重整决定书(破10之一).pdf 下载
债权申报公告-恒泰玻璃.pdf 下载
债权申报指引-恒泰玻璃.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