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康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一案遴选专项法律服务、评估机构的公告

宁夏康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一案遴选专项法律服务、评估机构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24 浏览次数:1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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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

2026年8月3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宁夏康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决定受理宁夏康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预重整申请。为保障预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指定宁夏中京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宁夏康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为提高预重整程序的效率,充分厘清宁夏康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资产权属、涉诉风险及各类法律关系,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预重整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管理人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宁夏康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拟通过公开遴选方式聘请专项法律服务、评估机构对宁夏康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一案提供专项法律、评估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业务工作范围

(一)专项法律服务工作范围

1.服务对象:围绕宁夏康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经营资料、合同文件、投融资协议、担保文件、民间借贷协议、关联交易协议、资产权属文件、涉诉涉仲裁卷宗、工商档案、执行文书、劳动用工资料、税务法律文书等全部法律资料开展专项法律尽调与法律服务;

2.全面梳理企业全部资产权属、负债类型、债权主体、对外担保、或有负债、诉讼仲裁、执行案件、行政处罚、劳动争议,出具企业预重整专项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3.重点核查《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项下可撤销行为、个别清偿行为对应的法律事实,包括无偿转让财产、不合理低价交易、事后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偏颇性个别清偿等交易行为,逐项固定证据、出具专项法律核查意见并在法律尽调报告中专项披露;

4.依法区分普通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核查关联方资金往来、股东借款、资金占用、抽逃出资、虚假交易、违规担保等法律疑点事项,出具专项法律分析说明;

5.配合评估机构、财务辅助机构完成企业整体偿债能力法律分析,梳理合同履约风险、应收款回款法律障碍、对外投资权属瑕疵、资产处置法律限制,出具偿债方案法律可行性分析;

6.协助预重整管理人、法院、债权人会议开展债权审核、债权异议复核,针对债权争议出具专项法律意见,全程配合重整计划草案起草,提供全套法律论证、文书起草、风险防控支撑;

7.代理本案相关诉讼、仲裁、执行异议、撤销权诉讼、追回财产诉讼等衍生法律程序;

8.根据预重整管理人、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要求出具各类专项法律意见书、补充核查报告、法律风险提示函;

9.其他预重整管理人根据预重整工作需要交办的各类法律事务、文书起草、法律论证、谈判沟通等专项法律服务工作。

(二)评估工作范围

1.评估对象: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宁夏康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法拥有的全部财产及财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不动产的装饰装修、办公用品、车辆、无形资产以及预重整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必须评估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益等。

2.评估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宁夏康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及财产权益评估;

(2)按预重整价值对宁夏康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及财产权益评估;

(3)宁夏康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债能力分析和投资预测分析(如有);

(4)其他需要出具的报告、说明(如有)。

二、选聘条件

1.参选机构须为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机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机构),持有对应法定执业资质证书;

2.参选机构及其拟指派人员近3年内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3.参选机构需具备丰富的破产清算、预重整、重整案件同类业务承办经验,有同类项目完整服务业绩;

4.参选机构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

5.参选机构不得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本案专项法律服务、评估机构的情形,与宁夏康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存在利害关系。参选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职责的,不得或不宜参选: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系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⑤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行业处分、行政处罚,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

⑥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6.参选机构应独立完成专项法律服务、评估工作,不得将法律服务、评估工作再委托。具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各类交易行为开展全面法律核查、资产价值评估。法律服务、评估工作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应及时向预重整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专项法律报告、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

三、参与方需提交的资料

1.参选机构的简介,包括但不限于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拟派驻项目负责人、专职执业律师、资产评估师名单及简历等;

2.报价单,报价口径为包干价(币种:人民币),即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含增值税、其他附加税等杂项支出及交通差旅费用)。需承诺:若预重整失败且案件未转入重整或清算程序的,中介机构不收取任何专项法律服务、评估服务费用;

3.工作方案,包括总体工作计划、人员安排和工作时间等;

4.业绩清单及重点情况介绍(包括近三年的有关破产重整、破产预重整、预重整、和解等方面的评估业绩);

5.参选机构出具书面承诺书,认可本公告内容且与宁夏康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应当回避事由、提交竞标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勤勉尽职、无重大违法记录、在预重整管理人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专项法律服务及评估工作;

6.参选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内容。

四、报名时间及方式

1.报名截止时间:报名时间截止2026年8月31日上午12时,以邮寄签收时间为准,逾期签收的参选文件不予受理。

2.报名方式:本次报名仅接受邮寄方式提交参选标书,标书一式一份,全部资料密封包装,密封袋封口处须加盖参选机构公章。

邮寄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德丰大厦48层宁夏中京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雨墨   15909601013


宁夏康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2026年8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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