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升龙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公告

广州升龙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18 浏览次数:34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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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升龙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风险提示函


致广州升龙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16日作出(2026)粤01破申315号决定书,决定对广州升龙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升龙”/“债务人”)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管理人已于2026年6月21日向贵方送达《有关人员义务告知书》,明确告知预重整期间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各项法定义务。

截至本函出具之日,临时管理人尚未接管广州升龙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全部印章,亦未收到贵方提交的印章使用记录及用印审批台账。鉴于印章目前仍由贵方实际控制,存在未经临时管理人监督擅自用印、对外签订合同、增加负债的重大风险。为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保障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临时管理人现就有关事项再次郑重提示如下:

自人民法院决定对广州升龙进行预重整之日起,未经临时管理人同意并报人民法院许可,广州升龙及相关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增加负债,包括但不限于:

(一)向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借款、贷款、透支、开具承兑汇票等;

(二)发行债券、融资租赁、保理、资产证券化等融资行为;

(三)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

(四)以赊购、预付款等形式形成新的应付款项;

(五)其他任何导致债务人负债增加的行为。

若贵方违反上述义务,擅自对外增加负债或实施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相关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予以撤销,交易相对方应依法返还财产;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须就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拒不配合调查、伪造或销毁印章使用记录、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法处以罚款、拘留;若存在虚构债务、虚假破产、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等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上述风险,临时管理人正式要求:贵方应立即停止一切未经临时管理人同意的对外用印及新增负债行为,并提交自预重整决定作出之日起至今的全部印章使用记录及用印审批文件至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确因继续营业、维持营运价值所必要的支出或用印,须经临时管理人或法院后方可实施。

如贵方收到本函后仍拒不配合,临时管理人将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人民法院报告、申请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等,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贵方自行承担。

特此函告。


广州升龙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零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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