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宏达恒信储运有限公司预重整案件债权申报公告

武汉宏达恒信储运有限公司预重整案件债权申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4 浏览次数:326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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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宏达恒信储运有限公司预重整案件

债权申报公告

 

2024618日,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作出(2024)鄂0117破申6号《决定书》,决定对武汉宏达恒信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恒信公司”或“债务人”)启动预重整程序。同日,法院作出(2024)鄂0117破申6号之一决定书,决定指定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担任武汉宏达恒信储运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姚勤为临时管理人负责人。2024619日,法院作出(2024)鄂0117破申6号关于债权申报的公告。有鉴于此,临时管理人郑重公告如下:

宏达恒信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720日前向临时管理人【债权申报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18号浙商大厦10楼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姚勤(负责人),电话15926366466,邮箱qin.yao@dentons.cn;万瑞,电话15072331016,邮箱rui.wan@dentons.cn】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利息暂计算至2024618日。

特别说明:

1、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在预重整程序中得以行使各项权利的前提及基础,未在前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参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相关不利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2、若后续武汉宏达恒信储运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预重整阶段已向临时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无需另行申报。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对债权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和债权金额的审查和确认在正式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在预重整期间申报利息的债权,临时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破产重整受理日。未在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重整程序中继续申报债权。

3、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出资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或者预重整程序中已经制定的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对该协议或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1)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或预重整方案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权利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重新表决;

2)协议达成或预重整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以及协议达成或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重新进行表决。

4、预重整期间需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武汉宏达恒信储运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期 :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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