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审查原则

债权审查原则

发布时间:2021-06-30 浏览次数:50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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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截止时间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包括利息、罚息、违约金、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自2016年7月4日起停止计算,已经申报的管理人依法不予确认。

(二)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认定

债权人主张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等合同明确约定的,对约定标准是否过高的审查标准,管理人参照判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等约定过高时,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法律文书的效力

     债权人提交具有强制执行力法律文书的,管理人依照法律文书中确认的债权金额和财产担保情况,直接予以确认债权及其债权性质。生效法律文书在破产受理后依法被撤销的,管理人根据后续法律文书重新确认债权。

(五)担保债权的认定

1、债权申报人为担保人时行使追偿权而产生的债权,担保人可以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担保人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对此笔债权不予确认;

2、债权申报人因海丰公司借用其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同时海丰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出借人依据担保合同申报债权,对于债权申报人申报债权予以确认但于债权分配时予以抵扣

(六)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的认定

依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不对该债权进行实质审查,待案件审结后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及时审查、确认该类债权。

(六)职工债权的核实

     依据海丰公司规章制度、职工花名册、实际工资发放情况、任职及工作情况、工作年限等依法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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