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通知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3 浏览次数:577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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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预重整案债权申报通知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45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作出(2024)京01破申469号《决定书》,决定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启动预重整,并于同日作出(2024)京01破申469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东方园林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开展东方园林预重整相关工作。为明确债权申报有关事项,帮助债权人顺利申报债权,现临时管理人就东方园林预重整案的债权申报相关事项公开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期限及要求

债权人请于2024612日(含当日)前,根据《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指引》(见附件,以下简称《债权申报指引》)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金额、债权性质、是否有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债权申报方式

为降低各债权人申报成本,此次申报采取“线上提交+线下邮寄的方式进行。

相关信息如下:

债权申报网址:https://zqsb.jiulaw.cn/v2/virtual/8189064

联系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电子邮箱:dfylglr@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IT产业园104号楼2层;

联系方式:010-59388898010-59388899

工作时间:工作日9:30-12:0013:30-17:00

债权人完成线上网络提交后,临时管理人将尽快进行材料的形式审查。债权人接到临时管理人通知后,需及时将债权申报相关材料按前述要求邮寄至临时管理人处。

《债权申报指引》及相关附件范本,请登录上述债权申报网址查阅和下载。为提高债权申报和审核的效率,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请各位债权人在进行申报前,务必仔细阅读《债权申报指引》,了解债权申报的具体规范并及时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关于债权申报的说明

(一)如未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东方园林重整,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的债权申报继续有效,无需再行申报;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阶段作出的债权审查结论在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东方园林重整后继续有效。

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作出的对债权审查结论无异议、同意相关议案、决议、方案等事项的意思表示,在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东方园林重整后继续有效。

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证明债权人主体资格等的材料继续有效,在重整程序中能够继续作为审查、确认债权的依据。如相关材料需进行补正、修改,债权人需根据重整程序中的相关要求进行补正、修改。

(二)未在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重整程序中继续申报债权,但不得以债权人身份参与东方园林预重整并行使相关权利。

(三)本通知不视为临时管理人出具给债权人的法律意见,不视为临时管理人或东方园林向债权人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的债权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四)如预重整期间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指引》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02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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