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寓控股股份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通知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9 浏览次数:70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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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寓控股股份公司预重整案

债权申报通知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债权人:

20246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依法作出(2024)京01破申676号《决定书》,决定对嘉寓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嘉寓股份公司”或“公司”)启动预重整,并于2024717日作出(2024)京01破申676号之一号《决定书》,依法指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担任嘉寓股份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为保证债权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临时管理人就嘉寓股份公司预重整案的债权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债权申报主体

截至北京一中院决定启动嘉寓股份公司预重整程序之日(202467),对嘉寓股份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以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其中包括未到期、已到期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以及由嘉寓股份公司提供担保、作为共同债务人的债权。

 二、    债权申报期限及申报方式

(一)       申报期限及申报方式

为便于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采取“线上申报+纸质邮寄”的申报方式,债权人无须前往现场申报。请债权人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于2024819日(含当日)前通过线上申报方式进行债权申报,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债权人须先完成线上申报,并在接到临时管理人通知后,及时将债权申报相关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邮寄至临时管理人联系地址。

线上债权申报网址

https://zqsb.jiulaw.cn/v2/virtual/8475148

联系人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临时管理人

联系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牛富路1号嘉寓股份公司

联系电话

010-8941 1936135 1109 4043138 1028 3753

联系邮箱

jygfglr@163.com

电话接听时间

工作日 9:00-12:0013:00-17:30

       (二)       申报途径

   债权人可以使用电脑浏览器登录线上申报网址:https://zqsb.jiulaw.cn/v2/virtual/8475148 ,也可以使用手机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线上申报系统,根据线上申报系统的提示和指引进行申报。

                       

债权申报材料的范本文件,请在线上申报系统的“申报材料”端口下载,或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内搜索嘉寓控股股份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通知公告进行下载。

在使用线上申报系统的过程中有任何与系统操作相关疑问的,可联系网站的技术支持人员(技术运维电话:4008101866(转3选择互联网产品,再转4选择破产债权申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9:00-18:00)。

 三、    关于债权申报的说明

若后续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嘉寓股份公司重整,预重整期间已申报的债权无需另行申报,债权人与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就法律关系、债权金额(截至北京一中院启动预重整程序之日)、债权性质等的审查结果在重整程序中仍具有法律效力。若债权人所申报债权涉及利息、违约金等因期间变化将导致债权金额增加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后续通知就北京一中院决定启动嘉寓股份公司预重整程序之日至正式裁定受理嘉寓股份公司重整之日期间的利息、违约金等款项进行补充申报。若债权人选择不在嘉寓股份公司预重整期间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程序中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但不得以债权人身份参与嘉寓股份公司预重整程序并行使相关权利。

 四、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各申报材料均需统一为A4纸尺寸,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盖章或签字捺印后,扫描为彩色PDF文件,按指引所示步骤上传至线上申报系统,同时准备原件备查。

对于债权人上传、邮寄的材料,如为复印件的,机构债权人应当加盖公章、自然人债权人应当签字捺印,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捺印,并需在复印件材料中签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否则一切法律后果自负”字样,同时准备原件备查。(若复印件页数较多,机构债权人还应当加盖骑缝章,并在申报材料首页和尾页加盖公章;自然人债权人还应当在复印件的骑缝处签字捺印,并在申报材料首页和尾页签字捺印。)

债权人须先完成线上申报,同时准备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在接到临时管理人通知后,及时将债权申报相关纸质材料邮寄至临时管理人联系地址。债权人有义务保证其提交的材料与原件相一致,并长期、持续保管相关债权申报材料对应的原件,本项承诺在债权人提交申报债权同时生效。

如临时管理人认为提交材料不完整,可要求债权人补充;若债权人拒绝或无法提交的,对应申报部分可能因事实不清无法确认。

(一)       《债权申报材料目录》《债权申报表》《债权人送达信息确认书》

特别提示,该类材料请按照附件范本填写,该类材料须全部提供原件,如有需要可自行另附页。

1.  《债权申报材料目录》(附件1

请根据申报材料依序填写申报材料名称,并填写每份材料的页数、系原件或复印件等信息。

2.  《债权申报表》(附件2

请各位债权人认真填写《债权申报表》中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申报债权金额(保留2位小数,金额计算至北京一中院决定启动预重整程序之日202467(含当日))、是否存在担保以及诉讼、仲裁等情况,并确保填写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其中,“申报日期”为债权人线上有效申报的日期。如债权人申报多笔债权的,可在《债权申报表》中按照“第一笔债权明细”的格式添加新行进行填写,各笔债权分别填写债权形成原因及经过、债权性质与构成、申报金额及明细的计算公式(计算公式应当注明利率、天数以及对应本金数,另附计算表Excel并引用合同的具体条款或法律文书的具体判项)、是否存在担保、是否获得部分/全部清偿等相关事项。

请各位债权人确保《债权申报表》中的债权申报总额与各笔债权之和金额一致,各笔债权的债权金额应当等于各笔债权本金、期内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和其他金额之和。

3.  《债权人送达信息确认书》(附件5

请填写债权人的联系人、送达地址、手机号、电子邮箱等信息,《债权人送达信息确认书》作为临时管理人与债权人取得联系、送达通知和材料等依据,请债权人务必确保送达信息真实、准确、有效。若送达信息变更,请务必及时与临时管理人沟通,3个工作日内及时书面通知临时管理人。因债权人提供的送达信息有误或未及时通知临时管理人变更送达信息的,相应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送达信息确认书》的送达信息应当与债权人在线上申报系统登记的送达信息以及《债权申报表》中填写的送达信息一致。若不一致,临时管理人以线上申报系统登记的送达信息为准。

 (二)       债权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1.       机构债权人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证件。若债权人为金融机构的,还须提供《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前述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后上传PDF扫描件。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附件3)。前述文件须为原件加盖公章后上传PDF扫描件。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前述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后上传PDF扫描件。

(4)            如机构债权人发生名称变更等情形,还应提交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前述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后上传PDF扫描件。

2.       自然人债权人

(1)            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护照等,下同)。前述复印件须签字并捺印后上传PDF扫描件。

(2)            如自然人债权人发生姓名变更等情形,还应提交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信息页等证明文件。前述复印件须签字并捺印后上传PDF扫描件。

3.       委托代理人申报还须提交的材料

(1)            《授权委托书》(见附件4),须由机构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债权人签字并捺印。前述文件须为原件签字捺印/签字盖章后上传PDF扫描件。

(2)            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供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原件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            特别提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债权申报事宜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

3)港澳特区居民、港澳特区企业和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经过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者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内地公证机构公证。

4)台湾地区居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通过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大陆公证机构公证。

5)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三)       证据材料(证明债权形成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购、销货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等)、协议、备忘录、债券持有人持仓证明等能够证明存在债权关系的文件。

2.  各类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提货单、放款凭证、还款明细、银行流水等合同履行凭证。

3.  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证)、内部决议等担保材料。

4.  债权的发生及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移、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债权债务重组、抵销、清偿)等材料。

5.  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则须提交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

(2)            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

(3)            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需至少载明执行法院名称、执行法官及其联系方式)、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并应向临时管理人说明是否已领取部分执行款

(4)            申报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诉讼保全申请书、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6.  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催款、催收通知及送达情况等相关文件。

7.  相关公证文书(如有)。

8.  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其金额等情况的其他材料。

9.  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转让或受让等的材料。若申报债权后发生债权转让等情形,债权人应当及时与临时管理人沟通,并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后及时书面通知临时管理人。

10.          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其他材料。

11.          债务如已有清偿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嘉寓股份公司和/或第三人通过抵销、被执行、主动清偿、抵债等情形),须提供清偿凭证、协议、执行裁定书等文件。本项义务不随着债权申报工作的结束而终止,如前述情况一经发生,债权人即应及时通知临时管理人并补充提供前述资料。

12.          如债权本币以外币进行结算/交易的,应以北京一中院决定启动嘉寓股份公司预重整程序之日(即20246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后进行申报/计算。

13.          如债权人提供的公文书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提交;如债权人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后提交;如债权人提供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提交。

14.          以上证明债权成立、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的证据材料,请于线上申报时上传加盖机构公章或个人签字捺印的PDF扫描件。要求提供原件的,后续应当将原件一并邮寄至临时管理人处。

(四)       债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若债权人认为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可以参照上述材料标准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并上传PDF扫描件。所有材料均应当上传至线上申报系统,若系统中没有对应的上传位置,则统一上传至系统的“其他”部分。

 五、    债权申报的特别提示

(一)       临时管理人是负责本次债权申报和审查工作的唯一法定主体,若债权人向嘉寓股份公司、北京一中院等其他主体申报债权,将被视为无效申报,请各位债权人按照本通知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       请各位债权人在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及时按照本通知向临时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若大量债权在临近申报截止日期时集中申报,将可能导致债权审查工作难以完成,并对债权人行使权利造成影响。

(三)       债权人在完成线上申报后,请耐心等待临时管理人通知。在接到临时管理人电话通知后,再将债权申报相关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邮寄至临时管理人联系地址。请勿在接到临时管理人电话通知前邮寄材料,邮寄方式建议使用中国邮政速递物流(EMS),债权人邮寄纸质债权申报材料时,应当自行承担邮寄费用,临时管理人不接受以到付方式邮寄的材料,也不接受同城闪送、同城急送方式寄送的材料。

(四)       若债权申报材料为外文,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五)       本通知未列明的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本通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临时管理人所有。

(六)       本通知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期间、除斥期间的债权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特此通知。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临时管理人

四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1.  债权申报材料目录

2.  债权申报表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  授权委托书

5.  债权人送达信息确认书

 


附件

5. 债权申报纸质材料邮寄排列顺序.docx 下载
1.(2024)京01破申676号决定书.pdf 下载
3.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通知.pdf 下载
4. 附件1-5债权申报材料范本.docx 下载
2.(2024)京01破申676号公告.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