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重整延期决定书-长建工程

预重整延期决定书-长建工程

发布时间:2026-04-14 浏览次数:16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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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5)苏0582破申143号之二

2025年10月16日,根据债权人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的申请,本院作出(2025)苏0582破申143号决定书,决定对债务人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为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同日,指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勤业分所担任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现临时管理人向本院递交延期申请,称管理人与投资人谈判商讨重整计划草案过程中有几项重大事项需先行确定。为充分保障全体债权人权益,特申请延长预重整期限。

本院认为,临时管理人的申请理由正当,可以延长预重整期限。据此,依照《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预重整程序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修订)》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债务人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预重整期限延长3个月,延长至2026年7月15日止。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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