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公告

债权申报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24 浏览次数:474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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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于20241022日作出(2024)甘0111破申1号决定书,决定对甘肃阿敏生物清真明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阿敏”)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担任临时管理人。现临时管理人就甘肃阿敏预重整案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时间及方式

甘肃阿敏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1月24日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性质、是否有担保或者连带债务人等事项,同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现场申报。申报人应当严格遵守申报秩序,服从临时管理人的安排,有序申报,并务必携带债权申报证据原件,以便临时管理人核对。

(二)邮寄申报。请在邮寄单注明“甘肃阿敏债权申报材料”字样,并保留邮件寄送底单。申报人应向临时管理人邮寄相关证据复印件,证据原件由申报人自己保留。临时管理人将在收到申报材料(包括证据复印件)后与申报人确定时间核对证据原件。申报人未能在临时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原件供核对的,所申报的债权将不予确认。

(三)申报地址、时间、联系人:1、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601号甘肃商会大厦A座14楼(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2、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5:30-18:00(节假日除外)。3、联系人:孙律师18119402075。

二、关于债权申报的说明

目前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准许对甘肃阿敏进行预重整,不代表甘肃阿敏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续甘肃阿敏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如后续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正式裁定甘肃阿敏重整,为做好预重整与正式重整程序中债权申报工作的衔接、避免重复申报债权,债权人在甘肃阿敏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视为在后续正式重整程序中已经申报,无需在正式重整程序中另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甘肃阿敏债权人的利息债权将实际计算至正式重整程序受理日前一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给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核对,债权人对甘肃阿敏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为准。

若债权人选择不在甘肃阿敏预重整期间申报债权,后续甘肃阿敏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可以在重整程序中由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但不得以债权人身份参与甘肃阿敏预重整程序并行使相关权利。

三、甘肃阿敏预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

甘肃阿敏预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12月3日上午10:00在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本次会议将就债务人概况、债权核查报告、预重整方案等事项进行讨论。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甘肃阿敏生物清真明胶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债权申报公告(1).pdf 下载
债权申报操作指引(1).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