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须知

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须知

发布时间:2024-08-24 浏览次数:3007次
  • 打印

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预重整

债权申报须知

2024年8月20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决定受理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预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和陕西欧治破产清算有限公司共同担任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依法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为明确债权申报的有关事项,帮助债权人顺利申报债权,临时管理人现就相关问题作如下指引:

一、债权申报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法院受理破产预重整时对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以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预重整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相关债权人可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亦可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期限及申报时间

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0月8日前,向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债权申报方式和申报地址

债权人可以采用通过e破通进行线上报或前往现场提交材料两种方式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

(一)e破通线上申报操作方法如下:

方法一:电脑网页登录https://zqsb.jiulaw.cn/v2/virtual/8545486,点击“立即申报”申报债权;

方法二:手机微信扫描本公告后附的自主申报二维码,债权人根据提示完成登录、债权申报。

(二)线下申报地址及临时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7号CLASS国际公馆B座604室;

联系人:杨律师,029-88858466;王律师,18629310701;

申报期限内法定工作日的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接受现场申报。

四、债权申报应当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提交如下类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需一式两份,使用e破通线上申报上传电子版材料(原件)

(一)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材料目录、债权人联系方式确认书

请在债权申报表中填写债权申报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申报债权金额、是否存在担保以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请在债权申报材料目录中按序填写提交的材料名称,若为纸质材料请注明份数,是否原件等。

请在债权申报表第二页具体写明债权构成,利息计算方式(如有),债权性质、债权形成原因及经过等情况,可附页。

债权人为公司等机构的,申报表、材料目录、联系方式确认书、承诺书等须加盖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须由债权人本人签名并摁手印

(二)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债权人为机构的,应提供如下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书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到现场申报的,应当提交:

① 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② 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请提交律师证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应当提交:

(1)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请提交律师证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

(三)证明债权成立及其金额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全部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款合同,购、销货合同等);

相关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提货单等合同履行凭证;

债权如有担保的,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单,以及相关的抵、质押登记证明等;

债权如涉及诉讼或仲裁,须提交诉讼、仲裁有关的文件(包括已审理完毕或正在审理过程中案件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保全裁定、生效判决、裁决、执行申请、法院执行裁定、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

如债权涉及利息计算的,应提交关于利息计算方法及过程的书面说明;

相关公证文书(如有);

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的其他原始材料。

以上材料,请提供原件(供核对)及复印件。

五、特别注意事项

(一)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时,纸质版仅需要提交证据的复印件,但应当提交原件供临时管理人核对

(二)债权人为机构的,须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三)债权申报资料的纸张统一为A4型复印纸;

(四)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即: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如附有利息的,利息应计至2024年8月20日止

(五)债权申报表中的“编号”、“材料接收人”暂不填写,由临时管理人填写;

(六)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务必在债权申报材料中注明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手机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邮政编码等。临时管理人将相关文件邮寄到指定地址、通过传真发送至指定号码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指定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

(七)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手机号码用于接收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信息,债权人应保证提供的手机号码真实有效并保持畅通,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八)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获得以及未来获得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的,应及时告知临时管理人,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另外对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有债务的,临时管理人将依法清收。

(九)债权人可通过扫描二维码(详见PDF)获取电子版申报材料以及线上自主申报操作指引。

 

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二四年八月二十     




附件

陕西太奥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须知.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