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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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18 浏览次数:2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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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17预重2

本院于202574日受理阳江市粤丰投资有限公司预重整案,指定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担任临时管理人,本院原定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

因本案评估、审计工作尚未完成,为维护本案债权人及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经临时管理人申请,本院作出202517预重2号之一决定书,决定延长阳江市粤丰投资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限至2025114日。

特此公告。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1014

 


附件

阳江市粤丰投资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限延长公告.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