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力美健金碧都市健身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裁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公告

广州市力美健金碧都市健身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裁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2 浏览次数:300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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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295-3

申请人:广州市力美健金碧都市健身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钱少武。

广州市力美健金碧都市健身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广州市力美健金碧都市健身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已经广州市力美健金碧都市健身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力美健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查明,管理人在制作分配方案后,召开了力美健公司债权人会议,并将该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参加该次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有8户,均以普通债权人身份参会。经表决,按照表决规则,7户债权人已表决同意或视为同意分配方案,同意的债权人人数比例为87.5%7户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共计5,099,701.02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5,128,695.92元的99.43%。据此,管理人认为分配方案已得到债权人会议通过,故提请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本案中,经力美健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按照表决规则,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8户债权人中,有7户已表决同意或视为同意分配方案,其人数比例已过半数,该7户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9.43%,已达到二分之一以上。故力美健公司的债权人会议已表决通过分配方案。经审查,管理人制作的分配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现管理人提请本院认可分配方案,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广州市力美健金碧都市健身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广州市力美健金碧都市健身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

     苏喜平

     张蕾蕾

     范晓玲

 

O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苏仁智

黎晓曼

 

附:

广州市力美健金碧都市健身有限责任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258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广州市力美健金碧都市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美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812日指定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力美健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为钱少武。

在广州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对力美健的财产清查工作已基本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广州市力美健金碧都市健身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具体如下: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广州中院作出(2025)粤0129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周顺峰、秦格格等19户债权人22笔债权合计5797991.67元(其中职工债权669295.75元,税款债权399.70元,社保债权122907.20元,普通债权5004465.37元,民事惩罚性赔偿金923.65元)

参与分配的债权情况具体如下:

 

编号

债权人名称

确认债权金额(人民币:元)

债权性质

所占比例

1

洪春瑶

90373.89

职工债权

13.50%

2

郑诗妤

5000.00

职工债权

0.75%

3

朱啸风

120490.48

职工债权

18.00%

4

刘志强

196832.19

职工债权

29.41%

 


 

5

潘振均

21415.84

职工债权

3.20%

6

卢其海

90441.64

职工债权

13.51%

7

许皓东

76086.51

职工债权

11.37%

8

何芳

8518.40

职工债权

1.27%

9

陈要干

14236.80

职工债权

2. 13%

10

崔晓楠

21900.00

职工债权

3.27%

11

葛青

24000.00

职工债权

3.59%

/

合计

669295.75

职工债权

100%

12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南州

税务所

399.70

税款债权

100%

/

合计

399.70

税款债权

100%

13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南州

税务所

122907.20

社保债权

100%

/

合计

122907.20

社保债权

100%

14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南州

税务所

34435.78

普通债权

0.6881%

15

周顺峰

28994.90

普通债权

0.5794%

16

秦格格

21575.46

普通债权

0.4311%

17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及广州分公司

638287.39

普通债权

12.7544%

18

李穗

6907.50

普通债权

0. 1380%

19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4216251.03

普通债权

84.2498%

20

关玉仙

36021.70

普通债权

0.7198%

21

张洁瑜

21991.61

普通债权

0.4394%

/

合计

5004465.37

普通债权

100%

22

张洁瑜

923.65

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100%

/

合计

923.65

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100%

/

总计

5797991.67

/

100%

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债权如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亦可按照本分配方案参与本案破产财产分配,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根据管理人清查工作,力美健实际可分配的破产财产仅有银行存款和1笔待处置的对外债权,详细情况如下:

(一)银行存款:107488.92

据管理人调查,海珠区人民法院在(2024)粤01053175号案件中扣划了力美健公司银行存款28427元,并在(2024)粤01055118号案件中拍卖力美健公司健身设备、器材得款78840元。2025915日,管理人致函海珠区人民法院,申请将其代管的属于力美健公司所有的款项转入力美健公司管理人账户。20251017日,107267.00 元已全额转入管理人账户。另外,力美健公司名下招商银行广州盈隆广场支行账户(尾号:0803)余额221.92元,以上共计107488.92元。

(二)待处置的对外债权

经查力美健公司涉及的诉讼和执行情况,管理人发现力美健公司对朱明军享有债权。根据(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粤01051730号执行裁定书,朱明军应向力美健公司支付本金1922724.64元、利息963386.53元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196175.07元(利息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暂计至2025912),合计4082286.24元。2025912日,管理人通过EMS寄送《催告函》给朱明军,要求其在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经查妥投信息,该快递于2025913日被签收。截至本报告日,管理人暂未收到朱明军的还款。鉴于力美健公司已于2016年申请对朱明军强制执行但朱明军未履行,管理人已经制作公开拍卖该债权的方案供债权人会议表决。若方案经表决通过,管理人将按照该方案以起拍价4000000.00元在中拍平台公开拍卖前述对外债权。

截至目前,力美健公司资产中仅有银行存款107488.92元和1笔待处置的对外债权可用于清偿到期债务。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因此本案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比例如下:

(一)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力美健公司目前仅管理人接受到107488.92元,以此为基数应缴案件受理费1224.89元。如力美健公司后续有破产财产可供分配并需缴纳破产案件的受理费,具体数额以广州中院届时出具的缴费通知书为准,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1)刻制管理人公章、财务章及备案费用:240元;

2)管理人执行职务的交通、快递、办公等费用:2860元;

3)预留起诉张继国合同纠纷案的诉讼费用:24715.35元;

4)预留追收股东抽逃出资的诉讼费用:13583.18元;

5)预留后续银行账户、税务、工商注销等履职费用2,000.00元。

上述各项费用(含预留)合计为人民币43398.53元。

以上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破产费用部分由垫付费用及时清偿。

3、管理人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本案视角公司最终清偿的财产总额,指处置债务人财产最终获得的可用于偿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破产债权的财产总值。以最终清偿债务的财产价值总额为基数,系按下述比例分段计算。

1)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的部分,按12%计算;

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10%计算;

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8%计算;

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6%计算;

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3%计算;

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1%计算;

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0.5%计算。

因对外债权尚未拍卖,以力美健公司现有的破产财产107488.92元为基础,按上述比例计算管理人报酬为12898.67元。

鉴于本案实际情况、管理人工作勤勉尽责及后续工作,管理人报酬收取时间定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案破产清算程序后、通知确定管理人报酬


数额时收取。

对外债权拍卖后所得款项及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出现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管理人将按照本方案计算确定管理人报酬。若计算的报酬金额高于广州中院原核定的管理人报酬金额,管理人将继续收取差额部分的报酬;否则,管理人不得再计收报酬。

(二)职工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视角公司的破产财产将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后,按照本方案对力美健公司的职工债权人进行分配。

如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以法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金额(详见“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情况”)为准,按照比例分配。本次可供清偿职工债权的破产财产共49966.83107488.92-1224.89-43398.53-12898.67=49966.83)。分配明细详见下表:

广州市力美健金碧都市健身有限公司破产债权分配明细表(单位: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确认债权金额

清偿率

分配金额

债权性质

1

洪春瑶

90373.89

7.465583%

6746.94

职工债权

2

郑诗妤

5000.00

7.465583%

373.28

职工债权

3

朱啸风

120490.48

7.465583%

8995.32

职工债权

4

刘志强

196832.19

7.465583%

14694.67

职工债权

5

潘振均

21415.84

7.465583%

1598.82

职工债权

6

卢其海

90441.64

7.465583%

6752.00

职工债权

 


 

广州市力美健金碧都市健身有限公司破产债权分配明细表(单位: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确认债权金额

清偿率

分配金额

债权性质

7

许皓东

76086.51

7.465583%

5680.30

职工债权

8

何芳

8518.40

7.465583%

635.95

职工债权

9

陈要干

14236.80

7.465583%

1062.86

职工债权

10

崔晓楠

21900.00

7.465583%

1634.96

职工债权

11

葛青

24000.00

7.465583%

1791.74

职工债权

/

总计

669295.75

7.465583%

49966.83

/

(三)社保及税款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力美健公司的破产财产将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及职工债权后还有财产可供分配的,按照本方案对力美健公司的社保和税款债权人进行分配。

如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以广州中院裁定确认及管理人拟向广州中院申请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金额(详见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情况)为准,按照比例分配。

(四)普通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力美健公司的破产财产将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职工债权、社保及税款债权后还有财产可供分配的,按照本方案对力美健公司的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

如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以广州中院裁定确认及管理人拟向广州中院申请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金额(详见一、参加破产


财产分配的债权人情况)为准,按照比例分配。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广州市力美健金碧都市健身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在法院裁定宣告力美健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开立账户收讫破产财产变价资金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货币方式将应分配额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若债权人提供的账户信息有变动的,应于收到本方案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二)分配提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五、其他事项的说明

 

(一)管理人继续执行职务的情况说明

鉴于目前力美健公司对外债权的处置时间及拍卖结果等方面均具有不确定性,为提升清算工作效率,本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后,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可时,力美健公司财产尚未处置变现的,管理人将先行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管理人将继续履行管理人职务,跟进处置,待力美健公司资产全部处置并清偿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后,管理人将依据方案,按法定清偿顺位和实际比例向债权人分配,随后(或明确追收不能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终止履行职务的报告。

(二)破产衍生诉讼

管理人经查询力美健公司的银行流水,认为力美健公司股东张建华和施军可能存在抽逃出资款的行为,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追收张建华和施军抽逃出资款项共计978318元。另外,管理人发现张继国与力美健公司于202387日签订了《广州市力美健金碧都市健身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责任制协议》,将提起诉讼追究张继国经营管理责任,要求其承担经营管理期间的损失共计2239419.23元。以上诉讼费用已经预留,若后续债权人表决不同意管理人提起前述诉讼,管理人将按照本财产分配方案对预留的诉讼费用进行分配。

(三)财产分配及补充、追加分配的说明

本案终结后,若有破产财产可供分配的,除按实支付破产费用外,其他追回的破产财产对应的管理人报酬按照《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管理人对已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各债权人的债权金额比例直接依法分配,不再另行制作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如有其他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依法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简便起见,如进行破产财产分配的,除按实支付破产费用外(其中新增的破产财产对应的管理人报酬按照本方案下《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由管理人根据已确定的各债权人破产债权金额直接依法分配,不再另行提请债权人决议。

如果发生未受领而需要追加分配的情况,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


一十三条的清偿顺序及各债权的比例将分配款汇入各债权人确认的收款账户,不再重新表决。

(四)破产债权权利限制的说明

如本案债权人因自身原因而被人民法院、银行或其他单位限制权利,管理人对其受偿的可能性不做任何保证。管理人依法接受各职权单位对债权人的合法执行或其他权利限制措施。

 

 

 

 

 

广州市力美健金碧都市健身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附件

(2025)粤01破295-3-民事裁定书(认可分配方案)-力美健.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