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债权公告

申报债权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05 浏览次数:27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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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

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根据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慈航公司”)的申请,于2022826日作出(2022)闽02破预2号决定书,指定深圳金大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金洲慈航公司预重整阶段的临时管理人。

金洲慈航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9月5日至2022108期间向临时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50号世纪中心25楼2501;联系人:赖雅芬、朱镁滟;联系电话:19396888507邮箱:L01130022@163.com、552456282@qq.com)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应书面明债权数额(对于附利息的债权,利息暂计至2022826日)、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特别说明:

1.目前厦门中院系决定对金洲慈航公司进行“预重整”,是否受理金洲慈航公司破产重整将在预重整工作完成后由厦门中院审查裁定。因此,是否受理金洲慈航公司破产重整仍存在不确定性。

2.如后续厦门中院依法裁定受理金洲慈航公司破产重整的,在金洲慈航公司预重整阶段申报的债权人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临时管理人和临时债权人会议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计息等计算方式的审查、核查与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临时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

3.厦门中院受理金洲慈航公司破产申请后,对于申报债权所涉及的利息,临时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债务人、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金洲慈航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厦门中院裁定确认为准。

4.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出资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或者预重整程序中已经拟定的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对该协议或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1)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或方案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权利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2)协议达成或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以及协议达成或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如预重整期间需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大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

 

 


附件

预重整受理公告(金洲慈航).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