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兴市人民法院指定德兴市畲民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决定书

德兴市人民法院指定德兴市畲民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0-14 浏览次数:2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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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
(2025)赣 1181 破申 2 号之一
2025 年 9 月 28 日,本院在(2025)赣 1181 破申 2 号德
兴市畲民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审查程
序中,作出(2025)赣 1181 破申 2 号决定书,决定对德兴
市畲民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预重整。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江西省高级
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的通
知》,经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推荐,指定江西上饶周华恒源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德兴市畲民油脂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临时管理人,吴周华为临时管理人负责人。
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临时管
理人职责如下:
(一)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三)监督债务人履行相关义务,并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四)协助债务人引进意向投资人;
(五)明确重整工作整体方向,组织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并
通过召集前述人员参加会议或通过书面方式征集对预重整
方案的意见;
(六)及时掌握与债务人申请预重整相关的重大信息,
定期及时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工作进展;
(七)根据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
或预重整工作报告;
(八)人民法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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