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及一债会的公告

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及一债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09 浏览次数:142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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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淳 安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浙0127破申2

本院根据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327日决定受理该公司的预重整申请,并于同年43日指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为临时管理人。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610日前,向临时管理人(通信地址: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 95 号时光心宇18 楼管理人办公室;联系人:朱涛;联系电话:18868183225)申报债权。除邮寄、当面递交等债权申报方式外,经管理人向本院报备,债权人可通过微信小程序“小火鸟智慧破产平台”作为本案的在线申报方式,具体申报说明、系统要求与规则以平台公告为准。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宏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临时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如后续本院依法裁定债务人重整的,为便于重整工作与后续重整程序中债权申报工作的衔接、减少重复申报债权的流程,各债权人在债务人预重整程序中申报的债权可视为在后续重整程序中已经申报债权。

本院定于2025620日上午930分在微信小程序“小火鸟智慧破产平台”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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