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聚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关于公开招募审计机构的公告

江苏聚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关于公开招募审计机构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27 浏览次数:4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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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聚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关于公开招募审计机构的公告                          

审计机构:

2025年5月7日,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904破申15号决定书,批准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聚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预重整申请。2025年5月15日,人民法院以(2025)苏0904破申15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为临时管理人。现对招募江苏聚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审计单位公告如下:

一、审计基本要求

1、具备法定的从业资格,并入选审计机构所在地法院的的审计备选名单或入选江苏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

2、报名机构应独立完成审计工作,不得将审计工作再委托;

3、具有破产清算、重整审计业务经验;

4、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

5、与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

二、申报提交的材料

1、报名机构的简介包括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指派专业从业人员名单等;

2、参与破产清算、重整项目的审计经验和相关案例;

3、工作方案,明确的工作计划及时间;

4、收费标准,包括收费依据及收费金额、折扣率、是否可以协商等;

5、报名机构提交承诺书,承诺内容包含:认可本公告内容、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回避事由、竞标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勤勉尽职、在临时管理人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

三、审计范围及内容

1、审计基准日:2025年57

2、审计范围

审计范围主要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相关行业准则以及人民法院、临时管理人要求完成本案相关的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债务人的债权债权债务、股东出资等情况进行审计;

(2)协助管理人完成债务人每月报税(如有)和记账工作;

(3)协助管理人处理债务人汇算清缴工作(如有)及处置本案资产时涉税事项;

(4)整理银行账户信息、应收应付款项重分类及往来单位明细、账面资产的明细表等;

(5)与审计、税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3、本案说明

为便于沟通,限盐城地区审计单位报名。

四、审计时间要求

在具备审计条件后15天内完成全部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

五、审计选择

1、管理人将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定,选出3家审计机构,报告至大丰区人民法院,最终确定一家机构进行委托;只有一家报名的,报名机构直接确定为委托机构;没有机构报名的,由管理人报人民法院另行拟定。

2、管理人将向中选单位发送中选通知,未中选单位不再另行通知。

六、审计费用支付及提示说明

1、审计费用:本次审计费用控制在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以内,同时本项目审计费用列入破产费用,经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管理人将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按照破产费用进行清偿。

2、涉及本次审计过程中所产生的人员及相关成本费用均由审计机构自行承担。

七、报名时间及地点:

如有意向承接本案业务的审计,请于2025年5月31日前将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寄至江苏聚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处。

邮寄地址:大丰区丰尚国际13层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方卉律师收,联系电话:18921825611。

 

 

 

              江苏聚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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