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15 浏览次数:39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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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6年8月25日,本院作出(2026)宁05破申6号决定书,决定对宁夏正旺农科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旺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于同日作出(2026)宁05破申6号之一决定书,决定由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担任宁夏正旺农科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正旺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10月10日(含当日)前向管理人(联系人及电话:万律师1669515787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金额、债权性质、是否有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事项,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本次债权申报以线上申报为主,线下申报为辅。线上债权申报需债权人使用浏览器进入“e破通”网络申报系统https://ept.jiulaw.cn/z3/apply/apply-list?virtualNo=137690填写申报信息。具体申报说明及操作指引等以上述平台发布的公告为准,确需现场申报的债权人请提前电话预约并按照预约时间到场申报。

为提高债权申报和审核的效率,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请各位债权人在进行申报前,务必仔细阅读《债权申报须知》,了解债权申报的具体规范并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一)如后续本院裁定受理正旺公司重整的,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的债权申报继续有效,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将依法对债权人所申报债权的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债权性质、债权本金进行审查和确认,对于申报债权所涉利息,暂计算至预重整申请受理之日,预重整受理之日至重整受理之日的利息待重整受理之日确定后另行计算。债权人对正旺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和债权性质最终以本院的裁定结果为准;

(二)未在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重整程序中继续申报债权,但不得以债权人的身份参与正旺公司预重整并行使相关权利;

(三)本公告不视为管理人出具给债权人的法律意见,不视为本院、管理人或正旺公司向债权人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的债权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四)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与预重整方案内容一致或有关权利人的权益更趋优化的,有关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有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权利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预重整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以及预重整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五)如预重整期间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


附件

(正旺)债权申报公告.pdf 下载
正旺-预重整决定书(2026)宁05破申6号.pdf 下载
正旺-预重整管理人指定决定书(2026)宁05破申6号之一.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