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申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公告

贵州申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23 浏览次数:19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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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申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债权申报公告


(2026)申壹预管字第1号

贵州申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21日作出(2026)黔01破申30号《决定书》,决定对贵州申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于同日指定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担任申壹公司预重整阶段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现就申壹公司预重整案的债权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

贵州申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根据本公告的要求,持申报材料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

(一)申报时间

2026年10月23日前,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

(二)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以根据本通知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材料”的要求准备申报资料,通过以下两种申报方式中的一种申报债权,但不得重复申报:

1.现场申报

债权人可携带相关证件及证据原件、复印件至临时管理人办公室进行申报。

申报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银海元隆广场7号楼26层,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汪律师  联系电话:15988814063(微信同号)

临时管理人微信号:18685021735

2.邮寄申报

债权人可将申报资料(证据材料只接收复印件)邮寄至临时管理人办公室进行申报。

收件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银海元隆广场7号楼26层。

联系人:汪律师  联系电话:15988814063

二、债权申报材料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贵州申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时,请提供如下材料【详见附件模板】:

1.《贵州申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登记表》(盖章/签字);

2.债权申报主体资格材料(盖章/签字);

(1)债权人为机构债权人的:须提交申报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其他能够证明主体身份的合法证明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后,如债权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补充提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携带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盖章/签字);

委托代理人申报的,代理人除应提交上述债权人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携带原件核对);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需携带原件现场核对);债权人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报的,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报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

4.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盖章/签字);

5.债权人微信送达确认书(盖章/签字);

6.债权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携带债权证明原件、复印件(临时管理人不收取原件,请自行准备复印件,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签名或盖章)及证据材料清单,临时管理人现场核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收取复印件,原件由债权人自行保管。债权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发票、交货凭证、付款凭证等履行凭证;

(2)具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财产担保等优先权的债权,提供证明优先权的材料(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单及相关的抵押、质押登记证明等);

(3)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须提交该生效法律文书及生效证明;经过一、二审审理程序的,一、二审裁判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仲裁机构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或各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证;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各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证。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终结执行裁定书等材料;

(4)债权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材料;

(5)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的债权金额证明材料及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证明材料;

(6)已经偿还部分的债权,应提供偿债凭证、协议;存在其他抵债情形的或以物抵债的,应提交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裁定书等相关材料;

(7)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暂计算至2026年9月20日(含当日)。且债权人应提供详细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计算清单,说明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若本案后续转入破产重整程序,临时管理人将对债权利息的计算期限进行调整,统一更新至重整受理之日。债权人也可据此自行更新已提交材料中对应的利息计算截止时间,但无需就同一债权重新办理申报手续,临时管理人将以更新后的申报材料为准进行审查。

(8)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证据材料;

(9)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有多个债务人的,应当说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的履行情况并提供已履行债权明细。

(二)材料要求

1.债权申报资料须以方便临时管理人扫描的方式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为:

机构债权:债权申报登记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债权人微信送达确认书、如实申报债权承诺书、债权证明材料。

自然人债权:债权申报登记表、债权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债权人微信送达确认书、如实申报债权承诺书、债权证明材料。

2.申报人应如实、详细地填写《贵州申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登记表》。

3.申报人填写和提交的申报材料须完整、真实、合法,申报人如果提交伪造、变造的申报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拒绝陈述或作虚假陈述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明确具体。

5.申请人应保证其在《贵州申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登记表》《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上填写的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真实、有效,否则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三、特别说明

为充分发挥预重整程序的制度功能,准确识别企业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性,临时管理人可能根据实际需要,就预重整方案组织债权人进行预表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预重整期间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享有预表决等债权人权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若后续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与预重整方案保持一致的,则出资人、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对方案作出的同意,视为其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的内容作出修改,且该修改对相关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受不利影响的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2.在预重整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或披露虚假信息,或者在预重整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权利人作出真实、准确判断的,相关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本公告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由临时管理人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贵州申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O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

1.《贵州申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重整案申报债权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

5.债权人微信送达确认书;

6.如实申报债权承诺书。

附件

【申壹公司】贵州申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公告(含附件).pdf 下载